行业动态
Industry dyna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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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速看2022年地质调查工作速看过去十年地质调查工3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地质调查工作2023年地质调查工作聚焦这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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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日,自然资源部党组书记、部长、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王广华主持召开自然资源部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自然资源部系统贯彻落实工作。会议认为,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是党的二十大之后党中央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对做好明年经济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审时度势、高瞻远瞩、视野宏阔、思想深邃,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战略性、前瞻性和指导性,为做好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是习近平经济思想的又一纲领性文献。会议分析总结了今年经济形势和新时代10年的伟大变革,明确了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强调要坚持系统观念、守正创新,重申“六个坚持”的基本原则,优化五大政策组合,明确做好“六个统筹”、抓好五个方面重点工作,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也为做好明年自然资源工作指明了方向。会议指出,自然资源部系统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今年以及过去5年、新时代10年我国经济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深刻领会党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深刻领会明年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重点任务,切实将会议精神学深悟透、落到实处。要从战略全局出发,紧密联系自然资源工作实际,抓主要矛盾,抓重大关键环节,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意识做好明年的工作,以自然资源工作改革发展的实际成效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会议强调,明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自然资源部系统要按照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通盘谋划明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自然资源工作。一是在守住耕地和生态底线的前提下,继续完善要素保障政策,指导地方用好用足相关政策。二是保障粮食安全,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在完成“三区三线”划定基础上,带位置分解下达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逐级签订《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书》,严格落实“两平衡一冻结”制度。三是保障能源资源安全。全面启动新一轮战略性矿产国内找矿行动,加大重点勘查区找矿力度,加大油气等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和增储力度,增强国内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持续做好煤炭、钾盐保供工作。四是持续推进海洋强国建设,加强深海、极地科考,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继续严格管控围填海。五是加强新型基础测绘体系、实景三维中国、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平台建设,不断提升测绘地理信息获取和服务支撑能力,强化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健全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应用水平。六是持续深化国土空间治理改革,全面实施《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加快推进省级及以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重要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分类编制村庄规划,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稳妥有序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试点。七是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总体目标,适时完善现行住宅用地供应政策。规范住宅用地供应信息公开,下大力气推动转变城市土地开发利用方式。八是深入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稳步推进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持续推进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改革。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完善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体系。九是强化地质灾害隐患识别,加强海洋灾害监测预警和防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会议对自然资源部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作出部署。部党组成员出席会议。来源: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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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一系列新判断、新提法,也提出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政策方向,引起了全社会高度关注。此外,就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前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将“扩大内需”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提出的一系列促进经济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也让人无比振奋。一次重要的会议,一项重磅的规划,为我国2023年乃至后面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方向定下了调子。地质矿产行业应该如何理解和把握这些重大的政策利好?今天,矿业界与您一起来详细梳理,期待矿业行业能在这一战略机遇期中把好节奏、找准方向。哪些部署与地矿行业直接相关?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纲要》中,提出了一系列与地质矿产行业直接相关的工作部署。在能源资源安全保障方面,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提升国家战略物资储备保障能力。《纲要》也提出,要强化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增强国内生产供应能力:推动国内油气增储上产,加强陆海油气开发;推动页岩气稳产增产,提升页岩油开发规模;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采领域;稳妥推进煤制油气,规划建设煤制油气战略基地;深入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现状调查和潜力评价,积极开展现有矿山深部及外围找矿,延长矿山服务年限;持续推进矿山智能化、绿色化建设。针对优化能源资源产业布局,《纲要》提出:优化煤炭产运结构,推进煤矿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优化建设蒙西、蒙东、陕北、山西、新疆五大煤炭供应保障基地,提高煤炭铁路运输能力;优化石化化工、钢铁等重要基础性产业规划布局,严格控制建设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不断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支持引导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依托资源要素禀赋,在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基础上承接国内产业梯度转移;对于电力、油气等行业中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服务领域,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宽上下游竞争相对充分服务业准入门槛;推进老工业基地制造业竞争优势重构。在能源资源进出口和先进技术国际合作方面,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继续发挥出口对经济的支撑作用,积极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设备、能源资源等产品进口。《纲要》提出:促进我与周边国家地区农业、能源、服务贸易、高新技术等领域合作不断深化;拓宽优质消费品、先进技术、重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和重要能源资源进口渠道。在推进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方面,《纲要》提出:统筹推进现役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提升煤电清洁高效发展水平;全面推进资源高效利用,建设促进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水平、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生态环保设施;构建多层次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体系,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规范发展再制造产业。在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修复方面,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建设美丽中国。《纲要》提出: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动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纲要》提出:支持城乡防灾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防汛抗旱、防震减灾、防风抗潮、森林草原防灭火、地震地质灾害防治等骨干设施;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科技信息化支撑能力,加快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灾害事故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通信体系。哪些部署会为地矿行业带来潜在机遇?【 潜在机遇一:新能源产业 】新能源产业在近几年持续走上发展快车道,在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纲要》中也将发展新能源相关产业作为扩大内需、拉动经济的重要抓手。例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支持住房改善、新能源汽车、养老服务等消费,要提升传统产业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和竞争力,加快新能源、人工智能、生物制造、绿色低碳、量子计算等前沿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纲要》提出:发展壮大新能源产业;推进汽车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加强停车场、充电桩、换电站、加氢站等配套设施建设。与新能源产业密切相关的锂、钴、镍、锰、铜、稀土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及相关产业,或许将迎来新一波强劲的发展动力。【 潜在机遇二:区域协调发展和城镇化建设 】《纲要》也提出,要培育城市群和都市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推进城市设施规划建设和城市更新等。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还强调,谋划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纲要》也明确提出要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特别指出要持续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升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水平、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还提出要在全国统一大市场框架下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东北全面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东部率先发展等。在推进这些工作的过程中,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地质调查、工程地质勘查、生态地质工作等也必将发挥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潜在机遇三:重要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 】此外,在推进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实施方面,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通过政府投资和政策激励有效带动全社会投资,加快实施“十四五”重大工程,加强区域间基础设施联通;政策性金融要加大对符合国家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建设。《纲要》也从三方面部署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一是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出要从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几大方面,加快建设国际综合立体交通网,构建多层级、一体化综合交通枢纽体系。二是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从优化电力生产和输送通道布局、优化煤炭产运结构、加快全国干线油气管道建设、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水平等方面作出了详细部署。三是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加快推进集防洪减灾、水资源调配、水生态保护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水网建设,推动综合性水利枢纽和调蓄工程建设,加快推进防洪、抗旱、灌溉、饮水源等工程建设。一直以来,地质工作在支撑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实施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技术支持作用。而且,随着一系列重要工程的加快推进,也极大可能将带动钢铁、砂石、有色金属等相关矿产资源和原材料的消费。【 潜在机遇四:乡村振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纲要》中对相关工作进行了明确部署,包括积极推动农村现代化,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完善乡村市场体系、丰富乡村经济形态、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等多个方面。在支撑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地质工作也将发挥重要作用,以找水打井、特色农业、防灾减灾、地质旅游和绿色矿业等方面为抓手,既解决民生保障突出问题,又助力推动产业发展。【 潜在机遇五: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纲要》提出,要推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推动生产方式向柔性、智能、精细化转变,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增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能力,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实施制造业供应链提升工程,围绕重点行业产业链供应链关键原材料、技术、产品,增强供应链灵活性可靠性等。制造业是工业的主体,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金属制品、机械、建材、黑色冶金、有色冶金和其他制造等17个行业。近几年,国家在振兴装备制造业,发展高端制造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密集出台了诸多政策和配套措施,一大批重大标志性创新成果引领中国制造业不断攀上新高度,石化、钢铁、建材等行业已拥有一批制造能力和智能化水平独步全球的领先企业。矿业是资源丰富地区的支柱产业,也是包括制造业在内的所有其他产业原材料供应的保障,是制造业发展的动力和支撑。制造业产业的发展速度决定了为其提供原材料的矿业的产品增量和行业发展质量。另外,从某种意义上说,矿业本身在不断提升科技含量的同时,也成为高科技的制造业产业的一部分。随着矿业发展的不断升级,它与制造业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矿业的发展也将推动矿山机械、智能矿山等制造不断壮大,双方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潜在机遇六:不断完善的市场机制】《纲要》提出,要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标准制定、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破除妨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全社会交易成本,推进能源、铁路、电信、公用事业等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等。此外,还特别提出要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具体包括: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减少和优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完善生产许可制度,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等;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加强产权保护和激励,完善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法律法规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进信用法治建设,健全社会信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强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矿业行业包括了从探、采、选、冶到下游的矿产品贸易,再到相关原材料制造,是一个庞大的产业链体系。不断优化的市场环境,对于广大矿业行业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来说,无疑会更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 潜在机遇七: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纲要》还提出了一系列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加大对民间投资支持和引导力度,促进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鼓励和引导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持续完善投资管理模式,协同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有序推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区域评估、标准地改革等投资审批创新经验,加强投资决策与规划和用地、环评的制度衔接,完善投资法规制度和执法机制,加强投资项目特别是备案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等;健全投资项目融资机制,持续优化政府投资结构,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更多直达实体经济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强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融资功能等。近两年,资本对于矿业行业的投资热情不断提升,无论是矿产勘查资本投入,还是全球范围内的矿业项目并购和矿业产能新增,都呈现出不断回暖的迹象,特别是与新能源产业相关的锂、钴、镍等矿产品原材料的投资,更是出现了一波欣欣向荣的热潮。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随着一系列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的不断落地,无论是对于资本的投资方向,还是矿业企业、矿业项目的融资需求,都会在这一波推动实体经济复苏与发展的政策下有所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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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签署第8号部令,公布《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自然资源报社记者就此采访了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记者:2005年,原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三个部门规章。这次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原来的三个办法是什么关系?魏莉华:对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2005年,为了落实和细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原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三个部门规章,对于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促进地质灾害防治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化和行业发展变化,这三个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务院对改革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提出了新要求。2021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相关资质由原来的甲乙丙三级调整为甲乙两级,取消丙级资质,同时对甲乙两级的资质条件进行相应的调整。为落实国务院要求,亟须对原来的三个办法进行修改,以减少资质类别,调整资质条件。二是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实践对改革提出了新需求。三个办法在管理实践中存在资质等级和类别划分过细;专业技术人员条件设置与高校专业设置、实际从业人员情况不一致;资质证书有效期较短,单位申请办理延续过于频繁;每年批次申请办理,不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等问题,亟须进行完善。同时,考虑到三个办法都是规范地质灾害防治行业资质管理的,内容上有很多相同之处,有必要将三个办法进行整合修改,制定成一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既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学习贯彻,也可以减少部门规章的数量。新颁布的《办法》,是对原来三个办法的继承和创新。《办法》正式施行后,三个办法将同时废止。记者:《办法》的主要亮点有哪些?魏莉华:同原来的三个办法相比,《办法》的四大亮点值得关注:一是压减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等级和类别。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办法》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等级由原来的甲乙丙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类别由原来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5项资质,整合为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3项资质。同时,结合资质等级调整,将项目级别由原来的三级调整为两级,并进一步明确划分标准,减少目前在项目级别划分中存在的不合理和不可量化因素。二是下放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权限。为方便申请人就近申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充分发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属地管理优势,《办法》将原来的部、省两级审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全部下放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同时,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部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监管,并对监管职责、层级监督、审批标准细化作了进一步规定。三是优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服务。为简化申请材料,《办法》取消了原来的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简历、任命或聘任文件、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证明文件、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办法》还取消了原来每年批次申请办理的规定,明确申请单位可以随时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材料;减少了资质证书变更事项,删减了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资质证书登载内容,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不需要变更资质证书,进一步减轻资质单位负担。四是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将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纳入地质勘查活动范畴,统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明确了资质单位配合监管义务,要求资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公示从业活动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业务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办法》实施后对于现有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在过渡措施上有什么考虑?魏莉华: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在维持现有资质单位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设置资质条件。目前《办法》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方面的规定,甲级资质技术人员数量要求与原资质管理办法基本一致,保持标准不降低;乙级资质技术人员数量要求与原资质管理办法相应丙级资质最低人数要求相一致,保障小微企业进得来。同时,《办法》对于已经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从业活动规定了相应的过渡措施。在《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的单位,已经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可以按照原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范围继续完成相关项目;需要承揽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记者:对于《办法》贯彻实施有什么安排?魏莉华:《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了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自然资源部将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自然资源部将通过宣讲、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面向自然资源系统和全社会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多种媒体平台,加大宣传解读力度,为《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二是完善配套制度,规范审批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及时调整优化相关业务流程,修订完善相关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优化升级相关信息系统,确保与《办法》有序衔接过渡。三是提升监管工作质量和水平。自然资源部将采取网上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真实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监督和引导相关单位依法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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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21日,《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DZ/T 0400-2022)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首部规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的技术标准,适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部署、勘查成果评价、矿山建设设计与生产、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本标准在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号)基础上,按照满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需要及与相关技术标准保持一致的原则,结合我国具有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矿种实际情况,确定了152个主矿种和2个矿类的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提高了4个矿种(亚种)的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包括:煤、水泥用灰岩、水泥用大理岩和地下水。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15)《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GB50465-2008)有关要求,煤的资源储量规模由133号文规定的矿区原煤大型≥5亿吨、中型2~5亿吨、小型<2亿吨,调整为大型≥25亿吨、中型5~25亿吨、小型<5亿吨;井田原煤大型≥1亿吨、中型0.5~1亿吨、小型<0.5亿吨,调整为大型≥2亿吨、中型0.5~2亿吨、小型<0.5亿吨。水泥用灰岩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由133号文规定的中型1500~8000万吨、小型<1500万吨,提高到:中型3000~8000万吨、小型<3000万吨。水泥用大理岩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由133号文规定的大型≥2000万吨、中型200~2000万吨、小型<200万吨,提高到:大型≥5000万吨、中型1000~5000万吨、小型<1000万吨。地下水的资源储量规模由133号文规定的大型≥10万立方米/日、中型1~10万立方米/日、小型<1万立方米/日,提高到:大型≥15万立方米/日、中型5~15万立方米/日、小型<5万立方米/日。降低了9个矿种(亚种)的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包括:石榴子石、白垩、含钾岩石、化肥用砂岩、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粉石英(玻璃用粉石英和、建筑用粉石英)、玻璃用大理岩。调整了5个矿种的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统计对象及计量单位。包括:硅灰石、长石、铸型用砂岩、水泥配料用页岩、浮石。增加了12个矿种(类)的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包括:石煤、油砂、红柱石、矽线石、透辉石、透闪石、云母(碎云母)、霞石正长岩、石榴子石、泥岩(砖瓦用泥岩)、筑用石料(石灰岩、白云岩、花岗岩、凝灰岩、石英砂岩、片麻岩;玄武岩、大理岩、石英岩、安山岩、辉绿岩、闪长岩、橄榄岩、辉长岩、辉石岩、角闪岩、板岩、页岩、卵石)、饰面石材(大理岩、花岗岩、辉长岩、辉绿岩、玄武岩、角闪岩、闪长岩、正长岩、辉石岩、安山岩、蛇纹岩、凝灰岩、石灰岩、石英砂岩、板岩)。本标准还提出了不同矿种资源储量规模划分的依据。石油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原油技术可采储量划分,确定石油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依据的单元为油田(藏)。天然气、页岩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技术可采储量划分,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依据的单元为气田(藏)。煤层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地质储量划分,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依据的单元为气田(藏)。固体矿产依据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的总量划分,通常以矿床(煤为煤田、矿区、井田)作为划分单元,矿区、矿业权范围的资源储量规模划分等可参照执行。地下水、矿泉水依据可开采量总量划分,划分单元为水源地。地热依据地热流体可开采热能大小划分,划分单元为地热田。本标准的发布实施,对指导矿产地质勘查、把握合理勘查程度、矿井建设设计、矿产开发利用,加强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来源:自然资源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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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鼓励矿产勘查开采 盘活矿业权 工作方案 内蒙古# 时代又变了!前几年全国以环保之名大力压缩产能退出矿业权,以至不少矿业投资者伤心无奈, 投了资拿不到矿权、探明了又转不了采、拿不了证...去年以来大宗矿产品价格上涨,供求紧张,国家能源政策重回“以煤为主”,如今又开始不停地鼓励煤炭等矿产勘查和矿业开发!日前,内蒙古自然资源厅印发大力盘活矿业权工作方案,要求尽快勘查、尽快转采、尽快办证!似乎行业拐点真的来了,起码这是一个窗口期、机遇期,煤炭等矿业投资届同仁,睁大眼睛,抓住机遇期窗口期,加油干吧!But,咱们为啥总要先打断你的双腿,才又来鼓励你站起来走快走好呢?土言土语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盘活矿业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2]161号)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盘活矿业权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盘活矿业权工作部署,全面推进停产矿山复工复产和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工作,加快形成实际生产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一、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截止7月底,全区共有停产矿山1383个(剔除因开采条件限制不能恢复生产的矿山166个),其中,停产煤矿107个,停产非煤矿山1276个。另外,全区有1302个探矿权尚未转采,其中,煤炭探矿权有160个,非煤探矿权有1142个。(一)加快推进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相关手续办理,尽快形成实际生产力共涉及107个煤矿,其中,正在开展基建或技改煤矿22个,正在开展采空区灾害治理煤矿11个,缺少安全生产许证、林草征占用手续、用地手续、复工复产批复等手续煤矿20个,涉法涉诉、企业间股东意见不统一、企业未按承诺评估缴纳价款、企业破产、资金紧张等企业自身原因停产煤矿54个。推进措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督促企业加快基建、技改、采空区灾害治理、执行法院判决、履行相关义务;自治区能源局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加快组织验收;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快推进用地用矿手续办理;自治区林草局加快推进用林用草手续办理。牵头部门:自治区能源局牵头调度相关手续办理配合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加快推进勘查程度达到转采要求的煤炭探矿权办理采矿许可证共涉及41个煤炭探矿权,其中,涉及办理探转采20个,涉及与已设煤炭采矿权整合边角煤炭资源21个。推进措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加快履行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探转采程序,督促企业加快办理整合;自治区能源局加快推进上报国家批准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推进煤矿开发项目核准及产能核定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加快推进煤矿开发项目环评批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快推进用地用矿手续办理;自治区林草局加快推进用林用草手续办理。牵头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调度相关手续办理配合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能源局、林草局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三)加快推进勘查程度未达到转采要求的煤炭探矿权尽快达到转采勘查程度要求共涉及119个煤炭探矿权。推进措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督促企业加大勘查投入完成勘查工作,尽快达到转采勘查程度要求。牵头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四)加快推进已取得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相关手续办理,尽快形成实际生产力共涉及1276个非煤矿山,其中,正在开展基建或技改非煤矿山186个;市场原因停产非煤矿山161个;缺少安全生产许证、立项手续、环评手续、林草征占用手续、用地手续、复工复产批复、矿业权整合手续非煤矿山464个;涉法涉诉、企业间股东意见不统一、企业未按承诺评估缴纳价款、企业破产、资金紧张、违法、治理整改不到位等企业自身原因非煤矿山465个。推进措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督促企业加快基建、技改、治理整改、执行法院判决、履行相关义务;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形成台账清单,加快推进矿山立项手续办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加快推进环评手续办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快推进用地用矿手续办理;自治区林草局加快推进用林用草手续办理。牵头部门: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牵头调度相关手续办理配合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林草局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五)加快推进勘查程度达到转采要求的非煤探矿权办理采矿许可证共涉及82个非煤探矿权,缺少立项、环评、采矿权、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续,暂无法转采。推进措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督促企业加快组件;自治区发改委加快推进立项手续办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加快推进项目环评批复办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快推进用地用矿手续办理;自治区林草局加快推进用林用草手续办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加快推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牵头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调度相关手续办理配合部门:自治区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林草局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六)加快推进勘查程度未达到转采要求的非煤探矿权尽快达到转采勘查程度要求共涉及1060个非煤探矿权。推进措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督促企业加大勘查投入完成勘查工作,尽快达到转采勘查程度要求。牵头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组织机构为确保工作实效,建立自治区厅际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厅长赵大勇担任,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副厅长田野担任召集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能源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相关盟市推进停产矿山复工复产、具备条件的探矿权转采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调度汇总手续办理进展情况,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存在的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相关盟市加快推进。三、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盟市要加强对盘活矿业权工作的领导,要充分认识盘活矿业权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排查梳理、推进问题解决,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亲自上手,亲自调度,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限,切实把盘活矿业权形成实际生产力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停产矿山复工复产、探矿权转采矿权工作主体责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落实手续办理及监管责任。相关盟市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当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20日前对采矿权停产数量及原因、探矿权未转采原因逐矿权详细核实,切实摸清底数,对具备条件的停产矿山一矿一策提出复工复产措施,对具备探转采条件的探矿权逐一提出探转采推进措施。各有关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调度,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成熟一个,办理一个,特别是要支持内蒙古能源集团等国有企业加快推进相关手续办理,确保于2022年12月底前盘活一批矿业权,形成实际生产力。(三)强化信息报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在2022年9月20日前向牵头单位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送底数核实情况及工作措施台账,并推进落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实时汇总、更新停产矿山复工复产、探矿权转采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附具台账电子版及加盖公章扫描版,自治区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实时调度,按时派人参加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四)加强工作监督。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建立通报工作制度,统计问题解决推进情况,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区推进停产矿山复工复产、探矿权转采矿权工作进行督察督办,对推进问题解决不积极、问题解决不明显的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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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9日,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行动计划》。文件提到,到2025年,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可有力支撑和引领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能源标准体系,能源标准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标准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能源标准与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良好互动,有效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节能降碳、技术创新、产业链碳减排。——建立完善以光伏、风电为主的可再生能源标准体系,研究建立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标准体系,加快完善新型储能标准体系,有力支撑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分布式能源等开发建设、并网运行和消纳利用。——制定一批新兴技术和产业链碳减排相关技术标准,健全相关标准组织体系,实现能源领域碳达峰产业链相关环节标准全覆盖。——修订一批常规能源生产转化和输送利用能效相关标准,提升标准要求和水平,助推和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能效提升。到2030年,建立起结构优化、先进合理的能源标准体系,能源标准与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紧密协同发展,能源标准化有力支撑和保障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能源企业,有关标准化管理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充分发挥标准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技术支撑和引领性作用,我局组织编制了《能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2022年9月20日以下为文件原文End欢迎分享给你的朋友!出品 | 中国能源报(ID:cnenergy)编辑丨李慧颖见习编辑 | 李泽民责编丨闫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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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我国原煤产量41.3亿吨,创历史新高。今年1月至5月,我国原煤产量达18.1亿吨,同比增长10.4%,已连续5个月保持两位数快速增长,原煤日均产量超过1200万吨。煤炭产量的增长趋势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的总量控制是否有矛盾,煤炭如何在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的同时,实现自身的低碳、零碳发展?就此,记者采访了中国工程院院士谢和平。  实现“双碳”目标并不意味着现在大幅退出煤炭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已成为我国社会共识,将推进经济社会广泛而深刻的系统性变革。碳减排将是一个长期理性推进的过程,坚持先立后破,立足我国的能源资源禀赋,全国一盘棋应循序渐进地推进,而不是针对某一具体行业或细分领域‘点穴式’行政强制产能退出。”中国工程院院士谢和平说。  他告诉记者,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碳达峰前后现代化进程、能源消费、碳排放强度等基本特征和变化规律表明,在工业化阶段和现代化前期阶段,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仍维持在较高水平,在人均GDP达到3万美元之前,经济增长很难与能源消费脱钩,即经济增长必须需要能源消费总量的增加来支撑。  “改革开放以来,除了个别异常年份外,我国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一直维持在0.5左右,充分显示了我国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费唇齿相依的关系。”谢和平说,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代化水平与美国等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现代化进程的持续推进仍然需要较大的能源消费总量支撑,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经济增长还无法与能源消费脱钩。鉴于化石能源资源禀赋和可再生能源的不稳定性,煤炭仍将是我国新时代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的“稳定器”和“压舱石”。  通过谢和平团队项目研究的初步预测,2030年前,煤炭消费量保持平稳或略有增长,维持在35亿吨/年至45亿吨/年;2031年至2050年,煤炭利用逐步向电力调峰、碳质还原剂以及保障能源安全等集中,煤炭消费量下降到35亿吨/年左右;2051年至2060年,煤炭仍需用于电力调峰、碳质还原剂以及保障能源安全等不能被替代的用途,煤炭消费量仍会保持在25亿吨/年左右;2060年实现碳中和后,为了应对油气进口受限和可再生能源非正常波动的风险,仍需保持一定规模的煤炭生产和消费。  “届时,煤炭生产和消费不单纯是从煤炭利用本身出发,而是将其作为应急储备、战略储备等。特别是俄乌冲突后,欧洲各国‘重启’煤电应对能源危机。因此,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并不意味着现在要大幅退出煤炭。”谢和平说。  大力提升科学产能先进产能  “碳中和目标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仍然需要依靠煤炭,只是需要的是科学产能的煤炭和清洁低碳利用的煤炭。”谢和平指出,过去10年,我国煤炭科学产能规模不断增加,有力支撑了国家能源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碳中和目标赋予煤炭科学产能,即先进产能新的内涵,也将强化生态环境约束、安全高效集约化生产约束,使一些产能和资源不再符合煤炭科学产能的要求,甚至加快一些地方整体性退出煤炭生产,需要深入思考与分析碳中和目标下煤炭科学产能资源量、煤炭科学产能规模能否支撑我国现代化进程。  “碳中和目标下亟须提高煤炭科学产能、先进产能的支撑能力。”谢和平说,从我们近期完成的咨询研究项目成果可以看出,如果只考虑现有在产煤矿符合生态环境约束、安全高效集约化生产约束、先进产能等要求的剩余资源量,按照现有技术水平和回采率,满足40亿吨/年的产量规模,仅可支撑15年左右;通过提高科学产能水平,提高煤炭资源采出率等,可延长时间,也仅能支撑到碳达峰时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加大符合科学产能要求的煤炭资源勘探力度,摸清煤炭科学产能的资源量。统筹考虑碳中和目标下煤炭资源量、赋存条件、生态红线等多种因素叠加下的产能规模。  “应以陕西、山西、内蒙古、新疆等为重点,谋划煤炭科学产能支撑基地布局。建立健全煤炭科学产能的战略储备、产能储备、产品储备体系和以煤炭科学产能为支撑的柔性供给能力。加大绿色开采关键技术攻关,以技术为抓手,提高煤炭科学产能保障能力,支撑煤炭碳中和目标实现。”谢和平说。  煤炭碳中和发展的战略蓝图  随着技术进步,面对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煤炭实现碳中和的愿景是什么,煤炭企业、矿区、煤炭行业将呈现什么发展态势?  在谢和平看来,应在深刻理解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和准确把握我国能源消费需求的基础上,科学谋划、系统布局,提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煤炭碳中和发展目标、路线图、施工图,并重点推进碳中和“技术为王”的科技创新,加大加快煤炭开发利用减碳、用碳、固碳、零碳、负碳等技术研发应用,探索出全新的、可行的煤炭碳中和路径。  他认为,煤炭碳中和的相关基础研究和技术储备不足,短期内还未能展现碳减排碳中和的潜力。应综合碳中和目标、国家能源安全、经济运行应急三大要求,立足我国国情实际,坚持系统观念,统筹煤炭低碳发展和能源保供,准确把握减碳与发展、减碳与安全的关系,正确处理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科学谋划“能源安全兜底、绿色低碳开发、清洁高效利用、煤与新能源多能互补”四大战略方向。  推进煤炭企业成为“煤炭+CCUS”与风、光、电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生产基地,即按需灵活产生煤炭、风能、太阳能、氢能以及碳材料等,并实现井下巷道储能,平抑可再生能源波动。“煤炭+CCUS”与可再生能源互补,稳定供应多元化清洁能源。推进矿区成为井下—地上资源一体化开发、立体化利用、零碳排放的碳中和示范区,即地下空间碳固化、碳封存,就地处置煤炭利用产生的二氧化碳,地面可再生能源利用、零碳排放,矿区植被形成碳汇,负碳排放。推进煤炭行业成为煤炭低碳、零碳、固碳和负碳技术突破的发源地,即突破煤矿智能化低碳绿色开采、井下无人开采、流态化开采关键技术,形成煤炭开发利用低碳零碳技术体系、煤炭+多能互补的零碳负碳技术体系。  煤炭碳中和发展的重点任务  实现煤炭碳中和需要布局哪些重点任务?  谢和平介绍,需要布局六大重点任务。  一是加大力度勘探符合煤炭科学产能要求的煤炭资源(资源保障)。探索应用国内外、行业内外先进勘探技术,进一步增强煤炭资源勘探手段和方法,提高煤炭资源探明程度,加快新增符合科学产能条件的煤炭资源量勘查,提高煤炭科学产能资源接续能力。  二是建设煤炭科学产能全国支撑基地(产能保障)。统筹考虑煤炭资源量、赋存条件、生态红线划设等多重因素,建设山西、陕北、内蒙古东部、内蒙古西部、新疆五大煤炭科学产能支撑基地。  三是推进柔性煤炭科学产能建设(经济运行应急保障)。围绕煤炭产量需求波动幅度加大的新形势新要求,支持和鼓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煤矿的应用,推进可低成本宽负荷调节的无人柔性煤炭科学产能矿井建设,实现柔性生产提高煤炭供应调节能力,为经济运行应急提供保障。  四是研究制定能源安全下的煤炭科学产能储备战略(国家能源安全保障)。科学研判可再生能源发展、地缘政治变化等复杂形势下,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对煤炭科学产能的最大需求,研究制定能源安全下煤炭科学产能储备战略。统一规划支撑科学产能的煤炭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和开发利用,建立安全可靠的资源储备、产能储备。  五是加快煤炭科学产能支撑力科技攻关(技术保障)。厘清煤炭勘查、开发、利用碳减排相关技术的研究基础和攻关需求,筛选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强产学研合作依托、有配套投入保障、有研发平台和人才队伍支撑的重点方向,集中资源予以立项支持。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开展绿色低碳开采各领域基础研究、前沿探索,提高煤炭科学产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支撑高水平的煤炭科学产能建设。  六是构建适应碳中和要求的多能互补的煤矿清洁能源系统。探索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制氢耦合煤清洁转化新路径,通过氢能从产业链上实现可再生能源与煤转化耦合,与煤化工的CCUS集成,形成综合转化技术体系。充分利用煤炭的稳定性和可再生能源的低/零碳排放优势,构建适应碳中和要求的多能互补的煤矿清洁能源系统。  将技术突破作为核心变量  “碳中和目标下,我国能源发展应该重点落在技术创新上,即大力发展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增量;大力发展新能源技术(‘风电/光电+储能’技术等),优化电力结构;大力发展低碳清洁煤炭开发利用(‘清洁煤电+CCUS’技术等),大力发展少碳—用碳—零碳能源原理创新与颠覆性技术。”谢和平说。  “我国治理酸雨的二氧化硫减排实践为煤炭碳中和提供了借鉴。以政策倒逼技术进步,以先进技术推进减排。”谢和平举例。  20世纪90年代,我国一些地区燃用高硫煤,设备未采取脱硫措施,致使二氧化硫排放量不断增加,造成严重的酸雨污染。1995年,国务院批准划定酸雨控制区与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1996年,提出实施包括二氧化硫在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此后逐步严格排放标准、收缩排放总量控制限制,以政策倒逼燃煤污染物控制技术进步。2000年以后,加快已有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持续研发并应用燃煤二氧化硫超低排放技术,逐渐建成全球最大的清洁煤电供应体系,煤炭消费量增长15.8%,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近80%。  “技术进步彻底颠覆了‘控制二氧化硫排放必然减少煤炭消费’的原有认识,突破了二氧化硫减排对煤炭消费的约束。”谢和平说。  “逐步强化的政策措施将倒逼煤炭从以往的鼓励性自主碳排放控制转向政策硬约束的强制性碳减排碳处理。因此,应加大加快煤炭开发利用减碳、用碳、固碳、零碳、负碳等技术研发应用。”谢和平认为,在少碳方面,发展化石能源清洁低碳新技术、二氧化碳捕集新原理与新技术等;在用碳方面,发展二氧化碳矿化发电颠覆性技术、二氧化碳驱油气利用原理与技术等;在无碳方面,近零碳排放的直接煤固体燃料电池发电新技术、新能源技术如风能太阳能生物质地热发电海水制氢等。  据了解,谢和平团队在上述技术方面,正在从基础研究走向工业扩试。以二氧化碳电化学捕捉新技术为例,初步成果显示,该技术能耗仅为67千瓦时/吨,成本约为9.4美元/吨二氧化碳。此外,自2011年开始,四川大学、深圳大学等院校,也在探索碳中和新原理新技术攻关,包括低能耗二氧化碳捕集新原理新技术、二氧化碳矿化发电颠覆性技术、二氧化碳能源化资源化利用催化转化技术、零碳排放的直接煤燃料电池发电技术等。  相关链接  ★2021年2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出台。  ★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推动煤炭生产向资源富集地区集中、完善煤炭跨区域运输通道和集疏运体系。  ★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  ★202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明确,到2025年,全国火电平均供电煤耗降至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  ★2021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前期设立碳减排金融支持工具基础上,再设立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形成政策规模。  ★2022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主持召开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专题座谈会。  ★2022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确定能源保供增供举措,提升能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今年新增煤炭产能3亿吨,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2022年4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我国对进口煤炭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202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增加1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额度,专门用于支持煤炭开发使用和增强煤炭储备能力。  ★2022年5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对标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煤炭消费转型升级。  ★2022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提出,在确保安全清洁高效利用的前提下有序释放煤炭优质产能,建立健全煤炭产量激励约束政策机制。  ★2022年6月,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提出,进一步释放先进煤炭产能,提升煤炭安全稳定供应能力。  ★2022年7月,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要求加快推进煤炭利用高效化、清洁化。  ★2022年7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延长和优化煤炭、石油、矿产资源开发产业链。推进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限采区划定,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促进重点区域地下水采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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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自然资源部官方正式发布《2021年全国地质勘查通报》,其中提到,2021年全国地质勘查投入资金173.81亿元,同比增长7.5%,较疫情前的2019年增长1.0%,自2013年以来首次实现正增长。2006—2021年全国地质勘查投入对比图(图自2021年全国地质勘查通报)在《2021年全国地质勘查通报》中,详细提到了地质勘查行业情况:2021年,全国非油气地质勘查行业发展呈现“三增一减”的变化特征。“三增”为地勘队伍规模、收入和人均工资稳步增长,“一减”为地勘行业地勘专用仪器设备净值减少。推荐:2021年全国地质勘查通报发布!来源 |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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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工作秘密有关管理要求,结合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涉密地质资料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地质资料的汇交、接收、保管和利用。第二章 地质资料定密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进行。第六条 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的确定和解除,依据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进行。第七条 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拟汇交地质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没有定密权的,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报请省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八条 在汇交地质资料时,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应当在地质资料汇交报送单中标注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有涉密情形的,须按档逐件填报《地质资料涉密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第九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及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单位(以下简称“馆藏机构”)所保管的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因定密依据或者定密条件发生变化使其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改变的,馆藏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定密单位进行国家秘密变更或者解除。原定密单位不清或者无法联系的,馆藏机构按照定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国家秘密变更或者解除的建议,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履行通知程序。原定密单位明确的,应当与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充分协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进行国家秘密变更或者解除,并书面通知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馆藏机构与原定密单位对地质资料定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国家秘密解除后,涉及工作秘密的,应当确定为工作秘密并做好管理,不涉及工作秘密且需要公开的,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保密审查。第十一条 馆藏机构每年应当将上一年度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情况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报全国地质资料馆备案。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汇总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情况。第三章 涉密地质资料标志和保管第十二条 涉密地质资料要按件、按装具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和工作秘密标志,其中国家秘密标志的形式和标注方式按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工作秘密标志的形式和标注方式按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变更后,馆藏机构应当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解除后,馆藏机构应当在原国家秘密标志、工作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第十四条 馆藏机构应当加强涉密地质资料的著录管理,按件著录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可同时著录密点、定密依据等信息。案卷级目录数据,应当按每档地质资料中涉密件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著录该档地质资料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第十五条 馆藏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涉密数据处理、存储环境,妥善保管涉密地质资料。各馆藏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资金和环境。第十六条 馆藏机构应当对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第四章 涉密地质资料服务第十七条 借阅复制机密级、秘密级或者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单位(以下简称“借阅复制单位”)应当出示地质资料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借阅复制绝密级地质资料,如果该资料不是本单位或者其直接下属单位形成的,借阅复制单位除出示上述证件外,还应当出示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同意借阅复制该资料的批文。馆藏机构根据借阅复制单位的实际用途确定提供涉密地质资料的内容和数量。第十八条 在对外交往中需要提供涉密地质资料的,应当报省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证书》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办证单位”),应当填写《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3),并按要求加盖办证单位的公章。下列机关、单位可申请办理《证书》:1.县(团)级(含)以上的党委、人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队。2.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3.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4.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且具备保密条件的单位。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1.国家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应当提交内容齐全、并加盖了本机关公章的《申请书》。2.非国家机关申请办理《证书》除提交内容齐全、并加盖了本单位公章的《申请书》外,还应当按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材料:(1)事业单位应当提交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提交县级(含)以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企业资产组成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3)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单位应提交有关机构批文复印件,办证单位具备符合保密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保密机构、人员、制度、场所、设施条件的证明材料,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接收办证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为其办理《证书》,每单位1个,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证书》在全国各馆藏机构通用。《证书》封面样式见附件4。第二十二条 发证单位办理、制作完《证书》后,应当天将该《证书》的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及申请材料的扫描件等内容上传全国地质资料馆网站“证书信息”栏内,并及时更新证书的有效性状态。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证书》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办证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发证单位申请信息变更,发证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第二十四条 馆藏机构工作人员审核借阅复制单位出示的有效证件,核实《证书》有效性,或者在借阅复制单位未能出示《证书》的情况下,核实《地质资料使用申请表》上的《证书》联系人签字和《证书》编号后,向其提供借阅复制服务。第二十五条 办理借阅复制服务时,馆藏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登记并存档,登记内容包括档号、件号、资料名称、借阅复制日期、借阅复制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等,并将其中非涉密信息每月上传到全国地质资料馆网站对应的《证书》栏内。在资料归档时,《证书》联系人登录全国地质资料馆网站,对上述信息进行确认。第二十六条 借阅复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涉密地质资料管理。按照申请时的用途使用涉密地质资料,不得扩大知悉范围,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传播;应当采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管理涉密地质资料载体和设备;定期开展涉密地质资料管理情况自查。第二十七条 借阅复制单位应当做好涉密地质资料使用人员的保密管理,并做好使用记录。对符合涉密人员条件的涉密地质资料使用人员,应当按照涉密人员管理;对不符合涉密人员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提出具体保密要求,加强保密教育,签订保密承诺书。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涉密地质资料定密、保管、利用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 省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质资料保密管理实际情况可以组织或者联合组织开展涉密地质资料管理情况检查。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