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Industry dyna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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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矿业用地 解决路径与方式#矿业用地需要依托矿产资源布局,位置一般都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外(圈外);取得矿业权是申请矿业用地的前提条件,矿业用地主体特定;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很难准确确定矿业用地位置和规模;能源矿产之外的其他矿业用地不符合征地范围;矿业用地规模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并不直接相关;矿产资源管理与土地管理政策衔接不够...造成“合法采矿、违法用地”。202号文亮点是明确了矿业用地路径与方式,但很多问题待解,比如规划与选址、规模与指标等。矿业用地难该如何破解?位置特定,利用主体与方式特定,矿业用地难该如何破解?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赋存于地壳内部或地表,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业用地则是指矿产资源勘探、采矿活动直接用地以及相关配套用地,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对“采矿用地”有所定义,作为 “工矿用地”下的二级地类,“是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排土(石)、尾矿堆放用地。” 定义较为笼统,不能涵盖矿业用地范围和体现其特点。   一、矿业用地的范围与特点   根据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活动的流程内容和特点,矿业用地依托矿产资源布局,一般包括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活动直接使用的土地、矿产品选、筛、洗等生产用地、为采矿活动直接服务配套的道路、办公、宿舍、仓储等用地以及堆放尾矿、废石废渣等的尾矿库用地等四类。矿业用地具有以下特点:1、位置不可替代。矿业用地依托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赋存直接决定了矿业用地的区位,具有唯一性,布局区位一般不可替代。同时,其具体用地位置、规模、时序等受矿产资源埋藏深浅、储量丰富度、开发技术、开采工艺、开发成本等因素影响,又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矿业用地一般依托资源位置,绝大多数都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外,即“圈外”“矿区内”,但具体位置又要取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具体勘探开采活动,很难提前准确定位。2、用地主体唯一。取得矿业权是申请矿业用地的前提条件,矿业用地服从服务于矿业权是矿业用地的最显著特征,用地主体与矿业权主体高度统一。3、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矿业用地体现的是矿业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过程中对相关土地的占用,而不是为了长期持有、开发利用。生产结束后,矿业权人一般不再占用土地,且需承担复垦修复义务。4、利用方式的差异性。矿业用地一般在“圈外”,原地类一般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涉及是否符合规划、用途转变与管制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因矿体埋藏深浅、资源赋存情况、开采方式、资源管制要求等不同,不同矿业用地内容、规模和周期具有较大差异。如勘探用地往往是在勘探期间临时使用;井工开采涉及采、选工业广场、尾矿库、道路等用地,用地范围远小于矿区范围,用地年期往往较长;露天开采用地面积大,与矿区范围基本重合,但用地时间往往较短,可以边开采边恢复;采砂采石等用地,用地周期往往更短,一般无尾矿堆放用地需求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修复和土地复垦阶段涉及的土地面积原超过上述矿业用地范围,一般涉及整个矿区范围及矿区周边土地,其中属于已办理手续的矿业用地面积只占很少部分,大部分土地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承包地或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这部分地在治理期间要取得原产权人同意并给与相应补偿。二、现行法规政策对矿业用地的主要规定目前,我国对矿业用地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文件进行规定。涉及矿业用地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第44、45、54、57、60、63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20、23、24、37-43条)、《矿产资源法》(第20、32、33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1、22、34、35条)、《土地复垦规定》及相关的政策文件之中。矿业用地相关政策文件主要包括:1999年国土资源部对原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的《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19号),200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广西平果铝土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2005]439号),2022年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点开阅读)(明确了矿业用地路径等,不过规划和指标等内容落实难)等。上述法规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有:1.矿产资源勘探可以临时用地,在勘探期间临时使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探矿权人取得临时使用土地权后,在勘查过程中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完成土地复垦并归还。2.采矿用地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履行相应的规划符合性审核、预审、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圈内按批次转用、圈外按单选项目转用),符合征收范围的,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3.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等的能源矿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矿业用地应当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使用;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入股、联营方式或出让、出租等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入市流转方式使用。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供应。4.实行重要地区限制采矿制度和重要矿床不得压覆制度。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以内,不得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在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景区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同时,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压覆重要矿床。5.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破坏的土地,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即“谁破坏、谁复垦”。6.允许油气能源项目先行按临时用地使用,按季度汇总报批。保障石油天然气生产所需要的各项建设用地,允许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按临时用地批准使用,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于每季度末再将所需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进行汇总、依法报批。7.开展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探索露天采矿用地由征收出让的方式改革为以临时用地的方式使用。8.纳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可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安排用地指标,未纳入的可使用年度计划指标或增减挂钩指标,还可以通过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采矿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鼓励使用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办理用地手续和允许复垦修复的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情形的采矿用地可以征收后供地,其他采矿用地原则上不能征地,可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解决。三、现行矿业用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矿产资源管理与土地管理的法规政策不够衔接,矿业用地在规划选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供地等环节往往存在落地难题,成为矿业发展的限制因素,矿业企业和管理部门反映强烈,不少矿山存在“合法采矿、违法用地”问题。一是矿产资源分布的不可移动性,矿业用地被动跟随性特点,决定了矿业用地一般都位于城乡建设用地区外而依托资源单独选址,但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三区三线”划定中对此考虑不足(规划过于强调精准定位,对于依托资源型的矿业用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是难以准确定位和精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的),造成矿业用地选址时因无规划或缺乏相应建设用地规模而无法落地,修改规划难度大、时间长,也造成后期难以办理农用地转用等用地审批手续。二是圈外单独选址和矿业生产特点,决定矿业用地需要包括直接采矿、选矿需要的工业广场用地、尾矿库用地、矿区内道路及矿产品外运道路连接线用地,以及直接为矿山生产服务的必要办公、矿工宿舍和生活用地等,矿业用地量大且与所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等关系不大,因而造成矿业用地规模和计划指标难以落实。三是202号文明确重大项目清单以外的一般矿业项目用地指标可以通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矿业用地复垦修复指标与新增矿业用地挂钩(矿业用地增减挂钩)等真正操作难度大,一是成本高,二是矿业用地增减挂钩空间小,三是自有老矿山复垦后再开发新矿山更少。四是新《土地管理法》第45条对征地范围进行了限定,明确因军事、外交、能源、交通、水利设施、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等六种情形可以依法征地。矿业用地,除了其中煤炭、油气等能源类用地可以征地外,其他矿种的用地均无法征地。本来按《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矿业用地可以采用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方式解决,但国家又部署了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再试点,非试点地区不得办理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手续,矿业用地又遇难题。五是矿业用地主体的特定性,决定了不大可能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供地,但相关供地政策不够明确,基层资源部门操作起来顾虑多多。六是涉矿业用地管理不够顺畅,甚至相互掣肘。矿业用地涉及资源、林草、发改、能源、水利等相关部门,各部门要求不太一致,如涉及林地转用,资源部门要求林草出手续,林草部门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先修改国土空间规划,陷入互为前置的死循环;矿山企业往外运输矿产品需要修建道路连接线,发改不能立项,资源部门无法报批等。四、解决矿业用地难的措施与建议一是根据矿业用地圈外分散、单独选址布局,以及取得采矿权是用地前提的特点,做好矿产资源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把已设、规划期内拟设采矿权情况等与正在编制的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摸清规划期内采矿项目及矿业用地规模、布局等,提出规划期内矿业项目新增用地需求,将其纳入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文本的单独选址重点项目清单或单独选址项目清单,明确矿业项目新增用地布局的大致位置及建设用地规模和时序(本轮规划强调精准定位和规模,但对于矿业用地等单选项目,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是不可能做到准确定位的,加之本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指标也是指导性(非约束性)的,因此,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将其列入单独选址项目清单、明确大致位置和规模,才是可行的),以便规划期内合法矿业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二是明确矿业用地内容和范围和报批方式。对采矿、选矿的工业广场、尾矿库、必要的矿区内道路、外运道路连接线、必要办公、宿舍等生活用地等,一并作为矿业项目用地。选址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矿业项目,按照单独选址产业类项目申报办理选址、预审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地热、煤矿等能源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法申报办理征收土地审批手续。矿业用地建设用地规模和计划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统筹,不计入所在城市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指标考核,鼓励各地探索矿业用地增减挂钩。选址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矿业项目(基本没有),以批次用地方式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三是分类办理矿业用地使用手续:矿产资源勘探用地按临时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煤炭、油气等能源类矿业用地可以依法办理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其他矿种的矿业用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后,按集体建设用地提供使用,其中,属于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再试点城市的,可以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集体建设用地出租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提供矿山企业使用;非试点城市的,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0条的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提供使用。符合条件的露天采矿用地、尾矿库用地等,也可以临时用地方式使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土地复垦涉及的用地,除矿权人有使用权的矿业用地外,其他大部分土地都是农民集体土地,包括农户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在治理期间应当取得原产权人同意签署使用协议,明确使用方式、补偿费用及交换条件和时限等。四是明确矿业用地的供地政策与方式。取得采矿权是申请矿业用地的前提,矿业用地主体特定,不适用于招拍挂等竞争方式供地。因此,资源部门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向采矿权人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用协议出让、出租或入股、联营等方式向采矿权人提供集体建设用地;能够及时恢复交还的用地,也可以临时用地方式使用。五是整合政府职能,推广矿地联合供应。可考虑把采矿权与必要的矿业用地打包,在采矿权出让前,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把采矿权与相应必要的采矿用地、选矿用地及其他配套用地范围、面积、条件、价款等一并打包,在采矿权出让时即同步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明确用地的有关内容(包括权属、地类、补偿标准、取得方式等等)(其实挺难的,一般矿业权出让时不大可能确定矿业用地范围、内容和规模,对于砂石类用地明确的低风险矿产资源似有可行性),成交后分别签署采矿权出让合同和用地合同。六是严格落实矿业用地复垦和生态环境修复机制。规范和鼓励矿权人及时履行复垦修复义务,以合理利用为目标, “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建则建”,矿业用地复垦、修复出来的耕地、林地、建设用地等,享受“耕地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效地再利用”、“城市更新”等政策,按照批准的复垦和修复方案施工的,施工过程中回收的废弃矿产资源属于原矿业权人的合法收益,附随产生的砂石等资源处置收益可以用于复垦修复工程。七是鉴于矿业用地涉及到多个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的衔接与集成,同时地方往往存在对政策法规不了解、不会用、不敢用、懒得用的问题,具体办件人员缺乏办件依据,担心问责等,建议各地可先梳理集成相关政策,研究出台矿业用地的具体办法或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再具体办理个案矿业用地手续。八是建议结合正在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及实施条例,将矿业用地管理相关内容纳入其中,保障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合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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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常见问题本期答主: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管理司《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管理司对咨询较多的问题,进行了答疑。 1.申请资质单位的业绩有要求吗?问新资质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甲级,项目总数要求不少于5项,是否要求地灾评估、勘察、设计项目都要包含?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对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业绩条件中的数量要求是总数要求,对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无最低数量要求。 2.申请资质单位的注册资本金是多少?问请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乙丙最新标准,注册资本金分别是多少?答:我部近期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未对申请资质单位的注册资本金做要求。 3.可以同时申请施工和监理资质吗?问按照新地灾资质办法,同一资质单位是否可以同时持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对同一单位同时持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未做限制性规定 。 4.对技术人员的职称如何要求?问乙级资质中除了要求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其他人员有没有中级和初级职称的要求?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总数及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数量做了规定,对其他未做要求。 5.地灾技术人员专业范围?问新规中第三十七条所列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等专业是否包含建筑、测绘、环境等专业?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对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的范围已做明确规定。 6.技术负责人可以是退休人员吗?问按照新地灾资质办法,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是退休人员?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只对技术负责人的职称、专业进行了规定,对是否是退休人员未做限制性要求。7.能用其他物探设备替代探地雷达设备吗?问新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申请危险性评估资质需要探地雷达设备,是否可用其他物探设备替代?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对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设备要求是具体明确的,应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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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全年全部工业增加值401644亿元,比上年增长3.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3.6%。采矿业增长7.3%。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中,原煤产量45.6亿吨,比上年增长10.5%。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84039亿元,比上年下降4.0%。采矿业利润15574亿元,比上年增长48.6%。全年货物进出口总额420678亿元,比上年增长7.7%。其中,出口239654亿元,增长10.5%;进口181024亿元,增长4.3%。其中,2022年进口煤炭29320万吨,比上年下降9.2%,金额2855亿元,比上年增长22.2%。全年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额7859亿元,比上年增长7.2%,折1169亿美元,增长2.8%。其中,采矿业2022年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额50.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0.6%。初步核算,全年能源消费总量54.1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2.9%。煤炭消费量增长4.3%,原油消费量下降3.1%,天然气消费量下降1.2%,电力消费量增长3.6%。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56.2%,比上年上升0.3个百分点;天然气、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25.9%,上升0.4个百分点。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单位电石综合能耗下降1.6%,单位合成氨综合能耗下降0.8%,吨钢综合能耗上升1.7%,单位电解铝综合能耗下降0.4%,每千瓦时火力发电标准煤耗下降0.2%。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0.8%。全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共死亡20963人。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1.097人,比上年下降20.2%;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0.054人,上升22.7%。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人数1.46人,下降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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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速看2022年地质调查工作速看过去十年地质调查工3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地质调查工作2023年地质调查工作聚焦这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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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日,自然资源部党组书记、部长、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王广华主持召开自然资源部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自然资源部系统贯彻落实工作。会议认为,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是党的二十大之后党中央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对做好明年经济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审时度势、高瞻远瞩、视野宏阔、思想深邃,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战略性、前瞻性和指导性,为做好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是习近平经济思想的又一纲领性文献。会议分析总结了今年经济形势和新时代10年的伟大变革,明确了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强调要坚持系统观念、守正创新,重申“六个坚持”的基本原则,优化五大政策组合,明确做好“六个统筹”、抓好五个方面重点工作,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也为做好明年自然资源工作指明了方向。会议指出,自然资源部系统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今年以及过去5年、新时代10年我国经济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深刻领会党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深刻领会明年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重点任务,切实将会议精神学深悟透、落到实处。要从战略全局出发,紧密联系自然资源工作实际,抓主要矛盾,抓重大关键环节,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意识做好明年的工作,以自然资源工作改革发展的实际成效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会议强调,明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自然资源部系统要按照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通盘谋划明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自然资源工作。一是在守住耕地和生态底线的前提下,继续完善要素保障政策,指导地方用好用足相关政策。二是保障粮食安全,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在完成“三区三线”划定基础上,带位置分解下达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逐级签订《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书》,严格落实“两平衡一冻结”制度。三是保障能源资源安全。全面启动新一轮战略性矿产国内找矿行动,加大重点勘查区找矿力度,加大油气等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和增储力度,增强国内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持续做好煤炭、钾盐保供工作。四是持续推进海洋强国建设,加强深海、极地科考,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继续严格管控围填海。五是加强新型基础测绘体系、实景三维中国、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平台建设,不断提升测绘地理信息获取和服务支撑能力,强化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健全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应用水平。六是持续深化国土空间治理改革,全面实施《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加快推进省级及以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重要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分类编制村庄规划,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稳妥有序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试点。七是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总体目标,适时完善现行住宅用地供应政策。规范住宅用地供应信息公开,下大力气推动转变城市土地开发利用方式。八是深入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稳步推进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持续推进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改革。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完善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体系。九是强化地质灾害隐患识别,加强海洋灾害监测预警和防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会议对自然资源部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作出部署。部党组成员出席会议。来源: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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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一系列新判断、新提法,也提出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政策方向,引起了全社会高度关注。此外,就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前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将“扩大内需”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提出的一系列促进经济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也让人无比振奋。一次重要的会议,一项重磅的规划,为我国2023年乃至后面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方向定下了调子。地质矿产行业应该如何理解和把握这些重大的政策利好?今天,矿业界与您一起来详细梳理,期待矿业行业能在这一战略机遇期中把好节奏、找准方向。哪些部署与地矿行业直接相关?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纲要》中,提出了一系列与地质矿产行业直接相关的工作部署。在能源资源安全保障方面,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提升国家战略物资储备保障能力。《纲要》也提出,要强化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增强国内生产供应能力:推动国内油气增储上产,加强陆海油气开发;推动页岩气稳产增产,提升页岩油开发规模;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采领域;稳妥推进煤制油气,规划建设煤制油气战略基地;深入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现状调查和潜力评价,积极开展现有矿山深部及外围找矿,延长矿山服务年限;持续推进矿山智能化、绿色化建设。针对优化能源资源产业布局,《纲要》提出:优化煤炭产运结构,推进煤矿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优化建设蒙西、蒙东、陕北、山西、新疆五大煤炭供应保障基地,提高煤炭铁路运输能力;优化石化化工、钢铁等重要基础性产业规划布局,严格控制建设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不断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支持引导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依托资源要素禀赋,在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基础上承接国内产业梯度转移;对于电力、油气等行业中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服务领域,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宽上下游竞争相对充分服务业准入门槛;推进老工业基地制造业竞争优势重构。在能源资源进出口和先进技术国际合作方面,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继续发挥出口对经济的支撑作用,积极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设备、能源资源等产品进口。《纲要》提出:促进我与周边国家地区农业、能源、服务贸易、高新技术等领域合作不断深化;拓宽优质消费品、先进技术、重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和重要能源资源进口渠道。在推进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方面,《纲要》提出:统筹推进现役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提升煤电清洁高效发展水平;全面推进资源高效利用,建设促进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水平、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生态环保设施;构建多层次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体系,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规范发展再制造产业。在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修复方面,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建设美丽中国。《纲要》提出: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动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纲要》提出:支持城乡防灾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防汛抗旱、防震减灾、防风抗潮、森林草原防灭火、地震地质灾害防治等骨干设施;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科技信息化支撑能力,加快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灾害事故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通信体系。哪些部署会为地矿行业带来潜在机遇?【 潜在机遇一:新能源产业 】新能源产业在近几年持续走上发展快车道,在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纲要》中也将发展新能源相关产业作为扩大内需、拉动经济的重要抓手。例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支持住房改善、新能源汽车、养老服务等消费,要提升传统产业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和竞争力,加快新能源、人工智能、生物制造、绿色低碳、量子计算等前沿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纲要》提出:发展壮大新能源产业;推进汽车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加强停车场、充电桩、换电站、加氢站等配套设施建设。与新能源产业密切相关的锂、钴、镍、锰、铜、稀土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及相关产业,或许将迎来新一波强劲的发展动力。【 潜在机遇二:区域协调发展和城镇化建设 】《纲要》也提出,要培育城市群和都市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推进城市设施规划建设和城市更新等。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还强调,谋划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纲要》也明确提出要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特别指出要持续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升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水平、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还提出要在全国统一大市场框架下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东北全面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东部率先发展等。在推进这些工作的过程中,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地质调查、工程地质勘查、生态地质工作等也必将发挥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潜在机遇三:重要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 】此外,在推进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实施方面,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通过政府投资和政策激励有效带动全社会投资,加快实施“十四五”重大工程,加强区域间基础设施联通;政策性金融要加大对符合国家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建设。《纲要》也从三方面部署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一是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出要从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几大方面,加快建设国际综合立体交通网,构建多层级、一体化综合交通枢纽体系。二是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从优化电力生产和输送通道布局、优化煤炭产运结构、加快全国干线油气管道建设、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水平等方面作出了详细部署。三是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加快推进集防洪减灾、水资源调配、水生态保护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水网建设,推动综合性水利枢纽和调蓄工程建设,加快推进防洪、抗旱、灌溉、饮水源等工程建设。一直以来,地质工作在支撑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实施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技术支持作用。而且,随着一系列重要工程的加快推进,也极大可能将带动钢铁、砂石、有色金属等相关矿产资源和原材料的消费。【 潜在机遇四:乡村振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纲要》中对相关工作进行了明确部署,包括积极推动农村现代化,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完善乡村市场体系、丰富乡村经济形态、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等多个方面。在支撑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地质工作也将发挥重要作用,以找水打井、特色农业、防灾减灾、地质旅游和绿色矿业等方面为抓手,既解决民生保障突出问题,又助力推动产业发展。【 潜在机遇五: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纲要》提出,要推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推动生产方式向柔性、智能、精细化转变,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增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能力,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实施制造业供应链提升工程,围绕重点行业产业链供应链关键原材料、技术、产品,增强供应链灵活性可靠性等。制造业是工业的主体,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金属制品、机械、建材、黑色冶金、有色冶金和其他制造等17个行业。近几年,国家在振兴装备制造业,发展高端制造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密集出台了诸多政策和配套措施,一大批重大标志性创新成果引领中国制造业不断攀上新高度,石化、钢铁、建材等行业已拥有一批制造能力和智能化水平独步全球的领先企业。矿业是资源丰富地区的支柱产业,也是包括制造业在内的所有其他产业原材料供应的保障,是制造业发展的动力和支撑。制造业产业的发展速度决定了为其提供原材料的矿业的产品增量和行业发展质量。另外,从某种意义上说,矿业本身在不断提升科技含量的同时,也成为高科技的制造业产业的一部分。随着矿业发展的不断升级,它与制造业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矿业的发展也将推动矿山机械、智能矿山等制造不断壮大,双方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潜在机遇六:不断完善的市场机制】《纲要》提出,要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标准制定、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破除妨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全社会交易成本,推进能源、铁路、电信、公用事业等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等。此外,还特别提出要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具体包括: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减少和优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完善生产许可制度,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等;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加强产权保护和激励,完善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法律法规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进信用法治建设,健全社会信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强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矿业行业包括了从探、采、选、冶到下游的矿产品贸易,再到相关原材料制造,是一个庞大的产业链体系。不断优化的市场环境,对于广大矿业行业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来说,无疑会更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 潜在机遇七: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纲要》还提出了一系列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加大对民间投资支持和引导力度,促进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鼓励和引导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持续完善投资管理模式,协同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有序推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区域评估、标准地改革等投资审批创新经验,加强投资决策与规划和用地、环评的制度衔接,完善投资法规制度和执法机制,加强投资项目特别是备案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等;健全投资项目融资机制,持续优化政府投资结构,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更多直达实体经济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强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融资功能等。近两年,资本对于矿业行业的投资热情不断提升,无论是矿产勘查资本投入,还是全球范围内的矿业项目并购和矿业产能新增,都呈现出不断回暖的迹象,特别是与新能源产业相关的锂、钴、镍等矿产品原材料的投资,更是出现了一波欣欣向荣的热潮。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随着一系列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的不断落地,无论是对于资本的投资方向,还是矿业企业、矿业项目的融资需求,都会在这一波推动实体经济复苏与发展的政策下有所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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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签署第8号部令,公布《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自然资源报社记者就此采访了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记者:2005年,原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三个部门规章。这次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原来的三个办法是什么关系?魏莉华:对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2005年,为了落实和细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原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三个部门规章,对于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促进地质灾害防治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化和行业发展变化,这三个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务院对改革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提出了新要求。2021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相关资质由原来的甲乙丙三级调整为甲乙两级,取消丙级资质,同时对甲乙两级的资质条件进行相应的调整。为落实国务院要求,亟须对原来的三个办法进行修改,以减少资质类别,调整资质条件。二是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实践对改革提出了新需求。三个办法在管理实践中存在资质等级和类别划分过细;专业技术人员条件设置与高校专业设置、实际从业人员情况不一致;资质证书有效期较短,单位申请办理延续过于频繁;每年批次申请办理,不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等问题,亟须进行完善。同时,考虑到三个办法都是规范地质灾害防治行业资质管理的,内容上有很多相同之处,有必要将三个办法进行整合修改,制定成一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既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学习贯彻,也可以减少部门规章的数量。新颁布的《办法》,是对原来三个办法的继承和创新。《办法》正式施行后,三个办法将同时废止。记者:《办法》的主要亮点有哪些?魏莉华:同原来的三个办法相比,《办法》的四大亮点值得关注:一是压减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等级和类别。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办法》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等级由原来的甲乙丙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类别由原来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5项资质,整合为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3项资质。同时,结合资质等级调整,将项目级别由原来的三级调整为两级,并进一步明确划分标准,减少目前在项目级别划分中存在的不合理和不可量化因素。二是下放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权限。为方便申请人就近申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充分发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属地管理优势,《办法》将原来的部、省两级审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全部下放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同时,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部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监管,并对监管职责、层级监督、审批标准细化作了进一步规定。三是优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服务。为简化申请材料,《办法》取消了原来的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简历、任命或聘任文件、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证明文件、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办法》还取消了原来每年批次申请办理的规定,明确申请单位可以随时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材料;减少了资质证书变更事项,删减了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资质证书登载内容,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不需要变更资质证书,进一步减轻资质单位负担。四是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将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纳入地质勘查活动范畴,统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明确了资质单位配合监管义务,要求资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公示从业活动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业务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办法》实施后对于现有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在过渡措施上有什么考虑?魏莉华: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在维持现有资质单位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设置资质条件。目前《办法》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方面的规定,甲级资质技术人员数量要求与原资质管理办法基本一致,保持标准不降低;乙级资质技术人员数量要求与原资质管理办法相应丙级资质最低人数要求相一致,保障小微企业进得来。同时,《办法》对于已经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从业活动规定了相应的过渡措施。在《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的单位,已经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可以按照原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范围继续完成相关项目;需要承揽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记者:对于《办法》贯彻实施有什么安排?魏莉华:《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了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自然资源部将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自然资源部将通过宣讲、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面向自然资源系统和全社会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多种媒体平台,加大宣传解读力度,为《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二是完善配套制度,规范审批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及时调整优化相关业务流程,修订完善相关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优化升级相关信息系统,确保与《办法》有序衔接过渡。三是提升监管工作质量和水平。自然资源部将采取网上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真实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监督和引导相关单位依法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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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21日,《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DZ/T 0400-2022)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首部规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的技术标准,适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部署、勘查成果评价、矿山建设设计与生产、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本标准在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号)基础上,按照满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需要及与相关技术标准保持一致的原则,结合我国具有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矿种实际情况,确定了152个主矿种和2个矿类的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提高了4个矿种(亚种)的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包括:煤、水泥用灰岩、水泥用大理岩和地下水。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15)《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GB50465-2008)有关要求,煤的资源储量规模由133号文规定的矿区原煤大型≥5亿吨、中型2~5亿吨、小型<2亿吨,调整为大型≥25亿吨、中型5~25亿吨、小型<5亿吨;井田原煤大型≥1亿吨、中型0.5~1亿吨、小型<0.5亿吨,调整为大型≥2亿吨、中型0.5~2亿吨、小型<0.5亿吨。水泥用灰岩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由133号文规定的中型1500~8000万吨、小型<1500万吨,提高到:中型3000~8000万吨、小型<3000万吨。水泥用大理岩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由133号文规定的大型≥2000万吨、中型200~2000万吨、小型<200万吨,提高到:大型≥5000万吨、中型1000~5000万吨、小型<1000万吨。地下水的资源储量规模由133号文规定的大型≥10万立方米/日、中型1~10万立方米/日、小型<1万立方米/日,提高到:大型≥15万立方米/日、中型5~15万立方米/日、小型<5万立方米/日。降低了9个矿种(亚种)的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包括:石榴子石、白垩、含钾岩石、化肥用砂岩、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粉石英(玻璃用粉石英和、建筑用粉石英)、玻璃用大理岩。调整了5个矿种的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统计对象及计量单位。包括:硅灰石、长石、铸型用砂岩、水泥配料用页岩、浮石。增加了12个矿种(类)的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包括:石煤、油砂、红柱石、矽线石、透辉石、透闪石、云母(碎云母)、霞石正长岩、石榴子石、泥岩(砖瓦用泥岩)、筑用石料(石灰岩、白云岩、花岗岩、凝灰岩、石英砂岩、片麻岩;玄武岩、大理岩、石英岩、安山岩、辉绿岩、闪长岩、橄榄岩、辉长岩、辉石岩、角闪岩、板岩、页岩、卵石)、饰面石材(大理岩、花岗岩、辉长岩、辉绿岩、玄武岩、角闪岩、闪长岩、正长岩、辉石岩、安山岩、蛇纹岩、凝灰岩、石灰岩、石英砂岩、板岩)。本标准还提出了不同矿种资源储量规模划分的依据。石油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原油技术可采储量划分,确定石油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依据的单元为油田(藏)。天然气、页岩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技术可采储量划分,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依据的单元为气田(藏)。煤层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地质储量划分,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依据的单元为气田(藏)。固体矿产依据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的总量划分,通常以矿床(煤为煤田、矿区、井田)作为划分单元,矿区、矿业权范围的资源储量规模划分等可参照执行。地下水、矿泉水依据可开采量总量划分,划分单元为水源地。地热依据地热流体可开采热能大小划分,划分单元为地热田。本标准的发布实施,对指导矿产地质勘查、把握合理勘查程度、矿井建设设计、矿产开发利用,加强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来源:自然资源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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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鼓励矿产勘查开采 盘活矿业权 工作方案 内蒙古# 时代又变了!前几年全国以环保之名大力压缩产能退出矿业权,以至不少矿业投资者伤心无奈, 投了资拿不到矿权、探明了又转不了采、拿不了证...去年以来大宗矿产品价格上涨,供求紧张,国家能源政策重回“以煤为主”,如今又开始不停地鼓励煤炭等矿产勘查和矿业开发!日前,内蒙古自然资源厅印发大力盘活矿业权工作方案,要求尽快勘查、尽快转采、尽快办证!似乎行业拐点真的来了,起码这是一个窗口期、机遇期,煤炭等矿业投资届同仁,睁大眼睛,抓住机遇期窗口期,加油干吧!But,咱们为啥总要先打断你的双腿,才又来鼓励你站起来走快走好呢?土言土语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盘活矿业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2]161号)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盘活矿业权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盘活矿业权工作部署,全面推进停产矿山复工复产和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工作,加快形成实际生产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一、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截止7月底,全区共有停产矿山1383个(剔除因开采条件限制不能恢复生产的矿山166个),其中,停产煤矿107个,停产非煤矿山1276个。另外,全区有1302个探矿权尚未转采,其中,煤炭探矿权有160个,非煤探矿权有1142个。(一)加快推进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相关手续办理,尽快形成实际生产力共涉及107个煤矿,其中,正在开展基建或技改煤矿22个,正在开展采空区灾害治理煤矿11个,缺少安全生产许证、林草征占用手续、用地手续、复工复产批复等手续煤矿20个,涉法涉诉、企业间股东意见不统一、企业未按承诺评估缴纳价款、企业破产、资金紧张等企业自身原因停产煤矿54个。推进措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督促企业加快基建、技改、采空区灾害治理、执行法院判决、履行相关义务;自治区能源局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加快组织验收;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快推进用地用矿手续办理;自治区林草局加快推进用林用草手续办理。牵头部门:自治区能源局牵头调度相关手续办理配合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加快推进勘查程度达到转采要求的煤炭探矿权办理采矿许可证共涉及41个煤炭探矿权,其中,涉及办理探转采20个,涉及与已设煤炭采矿权整合边角煤炭资源21个。推进措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加快履行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探转采程序,督促企业加快办理整合;自治区能源局加快推进上报国家批准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推进煤矿开发项目核准及产能核定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加快推进煤矿开发项目环评批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快推进用地用矿手续办理;自治区林草局加快推进用林用草手续办理。牵头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调度相关手续办理配合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能源局、林草局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三)加快推进勘查程度未达到转采要求的煤炭探矿权尽快达到转采勘查程度要求共涉及119个煤炭探矿权。推进措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督促企业加大勘查投入完成勘查工作,尽快达到转采勘查程度要求。牵头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四)加快推进已取得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相关手续办理,尽快形成实际生产力共涉及1276个非煤矿山,其中,正在开展基建或技改非煤矿山186个;市场原因停产非煤矿山161个;缺少安全生产许证、立项手续、环评手续、林草征占用手续、用地手续、复工复产批复、矿业权整合手续非煤矿山464个;涉法涉诉、企业间股东意见不统一、企业未按承诺评估缴纳价款、企业破产、资金紧张、违法、治理整改不到位等企业自身原因非煤矿山465个。推进措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督促企业加快基建、技改、治理整改、执行法院判决、履行相关义务;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形成台账清单,加快推进矿山立项手续办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加快推进环评手续办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快推进用地用矿手续办理;自治区林草局加快推进用林用草手续办理。牵头部门: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牵头调度相关手续办理配合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林草局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五)加快推进勘查程度达到转采要求的非煤探矿权办理采矿许可证共涉及82个非煤探矿权,缺少立项、环评、采矿权、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续,暂无法转采。推进措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督促企业加快组件;自治区发改委加快推进立项手续办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加快推进项目环评批复办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快推进用地用矿手续办理;自治区林草局加快推进用林用草手续办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加快推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牵头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调度相关手续办理配合部门:自治区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林草局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六)加快推进勘查程度未达到转采要求的非煤探矿权尽快达到转采勘查程度要求共涉及1060个非煤探矿权。推进措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督促企业加大勘查投入完成勘查工作,尽快达到转采勘查程度要求。牵头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组织机构为确保工作实效,建立自治区厅际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厅长赵大勇担任,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副厅长田野担任召集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能源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相关盟市推进停产矿山复工复产、具备条件的探矿权转采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调度汇总手续办理进展情况,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存在的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相关盟市加快推进。三、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盟市要加强对盘活矿业权工作的领导,要充分认识盘活矿业权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排查梳理、推进问题解决,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亲自上手,亲自调度,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限,切实把盘活矿业权形成实际生产力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停产矿山复工复产、探矿权转采矿权工作主体责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落实手续办理及监管责任。相关盟市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当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20日前对采矿权停产数量及原因、探矿权未转采原因逐矿权详细核实,切实摸清底数,对具备条件的停产矿山一矿一策提出复工复产措施,对具备探转采条件的探矿权逐一提出探转采推进措施。各有关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调度,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成熟一个,办理一个,特别是要支持内蒙古能源集团等国有企业加快推进相关手续办理,确保于2022年12月底前盘活一批矿业权,形成实际生产力。(三)强化信息报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在2022年9月20日前向牵头单位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送底数核实情况及工作措施台账,并推进落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实时汇总、更新停产矿山复工复产、探矿权转采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附具台账电子版及加盖公章扫描版,自治区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实时调度,按时派人参加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四)加强工作监督。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建立通报工作制度,统计问题解决推进情况,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区推进停产矿山复工复产、探矿权转采矿权工作进行督察督办,对推进问题解决不积极、问题解决不明显的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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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9日,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行动计划》。文件提到,到2025年,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可有力支撑和引领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能源标准体系,能源标准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标准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能源标准与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良好互动,有效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节能降碳、技术创新、产业链碳减排。——建立完善以光伏、风电为主的可再生能源标准体系,研究建立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标准体系,加快完善新型储能标准体系,有力支撑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分布式能源等开发建设、并网运行和消纳利用。——制定一批新兴技术和产业链碳减排相关技术标准,健全相关标准组织体系,实现能源领域碳达峰产业链相关环节标准全覆盖。——修订一批常规能源生产转化和输送利用能效相关标准,提升标准要求和水平,助推和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能效提升。到2030年,建立起结构优化、先进合理的能源标准体系,能源标准与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紧密协同发展,能源标准化有力支撑和保障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能源企业,有关标准化管理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充分发挥标准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技术支撑和引领性作用,我局组织编制了《能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2022年9月20日以下为文件原文End欢迎分享给你的朋友!出品 | 中国能源报(ID:cnenergy)编辑丨李慧颖见习编辑 | 李泽民责编丨闫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