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Industry dyna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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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0日,辽宁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共同举办辽宁省国有企业混改项目推介新闻发布会,公开推出省第一批75个国有企业混改项目,涉及资产总额1074亿元,大力引入各类资本参与辽宁国企改革,实现互利共赢,融合发展。        当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期。辽宁省委、省政府始终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切实将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和突破口,作为深入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和沈阳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的重中之重,积极、稳妥、有序、有效推进竞争性国有企业和业务板块混合所有制改革。       此次发布会推出的全省第一批75个国有企业混改项目,资产总额1074亿元,包括19户集团层面混改项目和56个各级子企业混改项目,涵盖了众多产业领域,既有具备“辽宁优势”的能源资源和制造业企业,也有崛起势头强劲的旅游、环保、商业管理等服务业,合作领域更广泛,合作途径更多样,旨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开放思维积极推进了各类资本深度融合,共同发展。       在推进过程中,更加注重优化股权结构和股东结构,积极引入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的战略投资者,因地制宜、因业制宜、因企制宜,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合理设计股权结构。更加注重产业协同和机制融合,拓展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实现优势互补和融合发展,达到管理机制和文化“1+1=1”、产业协同和经营发展“1+1>2”的成效。更加注重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和市场化经营机制,建立各方参与、有效制衡的董事会,加快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着力改出好机制,改出企业内生发展活力动力。 ▼集团层面▼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概况注册资本:50亿元。注册地:辽宁省沈阳市股东情况:辽宁省国资委持股91.75%,辽宁省财政厅持股8.25%。主营业务:地质矿产勘查及相关产业;矿业投资与开发;水文地质勘查;地质灾害、环境影响评价与污染治理,土地复垦;岩土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核技术应用与开发;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工程物探,工程检测与监测,矿山设备检验检测;安全评价;机械加工与销售,酒店经营与管理,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等。财务状况∶截至2020年底,资产总额100.41亿元、负债总额51.34亿元、所有者权益49.07亿元,实现营业收入53.26亿元、利润总额1.4亿元。企业简介∶集团成立于2016年6月,由省内地勘、煤田、有色、核工、冶金、化工6支国有地勘事业单位转企后组建而成。公司下属二、三级子公司43家,独立法人资格企业167家,分布在全省14个地市。现有地质、工程、矿业、辅业四个板块。在职员工7173人。混改安排混改方式∶增资扩股或产权转让。股比设置∶充分释放股权,保持国有控股。投资者条件:引入1-2家资源型央企。混改后打算:延长矿产资源产业链条,实现探、采、工、贸一条龙,延长地质环境产业链,向生态环境建设全领域拓展,延长岩土工程产业链,全面参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引进资金、技术、管理等优势生产要素,打造东北地区一流的资源型产业集团。▼子企业▼辽宁省地质实验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概况所属集团: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58万元。注册地:辽宁省沈阳市。股东情况:辽宁省地质矿产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0%。主营业务:水质监测,土增调查与修复治理,清洁能源开发,放射性检测和治理,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财务状况:截至2020年底,资产总额1174万元、负债总额33万元、所有者权益1141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99万元、利润总额104万元。企业简介:公司为辽宁省地质实验研究所改制企业,成立于2020年11月,所属行业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公司坚持做强做优实验测试,水质监测,土壤调查与修复治理,清洁能源开发,放射性检测和治理,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不断向环保领域进军。混改安排混改方式:产权转让。股比设置:充分释放股权,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投资者条件:计划引入2家有发展环保业务或拥有环保方面优质资源的民营企业。混改后打算:打造资源与环境领域的高新科技企业。辽宁华标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企业概况所属集团: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注册地:辽宁省辽阳市。股东情况∶辽宁省治金地质四O四队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0%。财务状况∶截至2020年底,资产总额2860万元、负债总额264万元、所有者权益2596万元,实现营业收入567万元。混改安排混改方式:增资扩股。股比设置∶充分释放股权,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引资用途:用于主营业务技术改造和创新、补充流动资金及其他用途。投资者条件:行业里的合作伙伴或需要拓展的其他公司。混改后打算: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激励约束机制,制定科学的议事规则。进一步激发广大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企业释放持续发展新活力。扩大生产产能,将核心技术快速转化为生产力,完成产品转型升级,更新设备及生产技术,提高产品技术附加值,使产品高端化、精细化。加大自身销售队伍的建设并不断扩大销售范围,快速占领巿场,打造优秀的市场品牌。辽宁华标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企业概况所属集团: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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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要点提示●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主要是解决“暗箱操作”易滋生腐败问题,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对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实行“净矿出让”,做好用地用海用林用林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主要是解决原来批矿与批地等脱节问题,提高行政审批效果,但对矿业用地(包括尾矿库)改革仍然没有明确的说法。●明确部和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目前有的省强调“生态优先”,将市级矿业权许可上收到省级,既不符合简政放权要求,也不符合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要求。●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的内外资公司,以后均有资格取得油气矿业权。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这对一些企业是个商机。●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由此前的3年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由原来的2年调整为5年。这个需要相应修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将矿产资源勘查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将固体矿产简化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油气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地质储量两类,资源量不再分级,地质储量分为预测、控制、探明三级。这主要是为最大化降低社会认知的信息交易成本,直接体现“有没有”“有多少”“可采多少”。企业可根据技术能力确定技术可采储量,根据经营决策确实经济可采储量。●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这主要是通过缩减办理环节和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主要是为了减轻矿业权人负担,也有利于推动建立储量评审市场服务体系。●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原来的规定本就多余,反而带来很多麻烦。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须转变观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针对多年来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对建立和实施矿业权出让制度、优化石油天然气矿业权管理、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和管理方式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创新,体现了矿业权管理理念的重大转变。《意见》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针对目前自然资源系统对《意见》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笔者认为必须切实转变观念,才能把部党组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并为矿法修改积累实践经验。 须摒弃“出让+审批”的矿业权出让模式《意见》的核心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系统内一些人认为,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并不是新鲜事物。早在2003年原国土资源部就印发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2006年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实践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是如何操作的呢?先看一个实例。2010年前后,受原国土资源部委托,北方某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招拍挂出让了一个煤矿采矿权,某国有企业以70多亿元竞得了该采矿权。招拍挂结束后,该企业按竞买结果支付了价款,申领采矿许可证时却被告知,需要先办理项目立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一系列前置手续。因为前置手续办理问题,一直到2017年初该企业仍未能取得该矿的采矿许可证,该企业支付了高额采矿权价款而长期无法进行采煤生产,其间的财务成本就超过了10亿元。听起来匪夷所思,但实质上是多年来自然资源系统把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做成了简单的“出让+审批”。此次《意见》提出的矿业权全面竞争性出让,并不是对2003年以来实施的矿业权分类出让制度的直接复制,而是要对矿业权出让制度重新进行流程再造,切实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一是矿业权出让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启动。出让和审批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管理模式。审批由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当事人不申请的,行政机关不能主动启动,而出让则是行政机关主动启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出让矿业权,要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市场监测情况,结合地质调查等相关地质工作成果,制订科学可行的矿业权出让方案。为了增加出让方案的科学性,在制订过程中可以充分听取社会投资主体的意见。二是将“出让+审批”调整为“出让+登记”。不再是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与原有的矿业权审批登记程序物理叠加,即竞得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后,仅获得了申请矿业权的资格,仍需履行审批程序后,才能确定是否能够取得矿业权。这种做法不符合基本的法理逻辑,对同一个矿业权不能既出让又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就意味着将矿业权授予竞得人,之后办理物权登记即可,无须再履行行政审批程序。三是“出让+登记”不等于放弃政府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特征,必须由政府进行必要监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拟定矿业权出让方案时,应当将勘查开采要求、探转采要求等相关管制性要求和条件“一揽子”写入矿业权出让公告和合同,给予社会投资主体充分的信息和预期。出让矿业权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管制性要求,对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必须全面推进“净矿”出让实践中,由于矿业权出让与矿业用地用海制度不衔接,导致一些矿山企业虽然获得了矿业权,却无法实际开展勘查开采活动。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意见》把“净矿”出让确定为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切实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净矿”出让,系统内一些人存在畏难情绪,认为难以推进。笔者认为,必须坚定“净矿”出让的改革方向,尊重地质工作规律和客观实际,根据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净矿”要求。出让探矿权的,由于在出让时不可能确定勘查开采用地用海的具体位置,因此不应要求在出让时就同步办理好用地用海手续。但满足以下要求即可视为实现了“净矿”出让:一是权属上的“干净”,即拟出让区块没有权属争议和纠纷;二是规划上的“干净”,即拟出让区块中没有各类保护区、生态红线等禁止和限制区域,这些规划条件既要考虑自然资源管理相关规划,也要考虑环保、安全生产等可能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施的相关部门的规划限制和政策限制;三是要着眼于勘查、开采全过程,切实保障勘查开采作业用地用海,即出让探矿权不仅要保障探矿权用地用海,也要保障探矿权将来转为采矿权后同样能够顺利开展工作。要提前做好规划衔接,预留好矿业用地用海指标,加快办理用地用海审批手续。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在出让时矿区范围和用地用海位置基本能够确定,因此可以要求在出让采矿权时一并出让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或者同步办理用地用海手续。“净矿”的程度,除了要保证权属和规划上的“干净”外,还要区分不同矿种的复杂程度,确定出让采矿权时是一并出让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还是同步办理用地用海手续。同步办理用地用海手续的,要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限和简化办理条件,保障矿业权人在取得采矿权后能够尽快取得用地用海权利,顺利开展工作。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实施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5号),就是一并出让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有益探索,实现了精简、优化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出让环节和办事流程的改革目标。此外,推进“净矿”出让,需要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进一步拓展用地用海的方式,积极探索矿业权人通过租赁等多种方式使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所需的土地和海域。 同一矿种出让登记实行同级管理现行的矿业权出让权限,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面积、矿种等多种标准划分,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不一致,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随着储量的变化也在不断变化,既不利于提高管理效率,也使部省两级的发证权限和责任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给处理矿业权争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针对这一问题,《意见》在调整矿业权出让管理权限的同时,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今后,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的大宗矿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也就是说,今后凡是由部负责出让探矿权的矿种,无论储量发生多大的变化,采矿权出让也由部负责,不再根据储量的变化调整部省的出让权限。《意见》明确了部省两级出让权限的划分,把省及以下出让权限的划分交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本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际和行政管理能力,尽快明确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出让登记权限。同时,部将对近年来发布的涉及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权限划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与《意见》不一致的,要坚决废止,避免因文件冲突引发新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全面推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现行矿法对油气探矿权、采矿权规定了试采和滚动勘探开发的制度。从实践过程看,由于试采期限过短(一般为1年),企业难以在试采期间及时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造成了大量的以探代采、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意见》规定了油气探采合一制度,即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进行开采的油气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这是根据油气勘查开采的技术逻辑作出的重大制度创新。与固体矿产勘查、开采两个阶段截然分开不同,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阶段划分相对模糊,一般而言找到油气后马上就能开采。但这并不等于油气勘查开采就是一个阶段,甚至是一个权利。油气勘查开采活动还是能够明显区别出勘查和开采,两个阶段的管理要求也是明显不同的。在勘查向开采转换的阶段则与固体矿产有明显的区别,即找到油气后马上就能开采。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使得油气探矿权人有了更加明确的权利预期。值得注意的是,赋予油气探矿权人特殊的开采权利并不是没有任何的限制。由于勘查工作和开采工作的管理要求不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油气探矿权出让时,将油气探采合一的相关管理要求,特别是如何遵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及时办理采矿权等相关要求纳入出让合同,约束油气矿业权人依法依约开展勘查开采活动。 不得为财政出资勘查项目设定探矿权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投入了大量财政资金支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为了保障国家财政出资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顺利实施,多年以来,按照社会投资主体的管理方式,国家财政出资的勘查活动也登记了探矿权,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矿法及《物权法》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是物权的规定。《意见》明确,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今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都不得再为财政出资勘查项目设定探矿权。《意见》实施前已经设定的探矿权,也要在探矿权到期后尽快注销。 《意见》的实施对矿法修改意义重大现行《矿产资源法》是计划经济时期出台的,虽然于1996年进行修改,但其主要制度并未作大的调整,已不能完全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意见》确立的以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属于在现行矿法规定之外的增量改革,其目的是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平衡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2018年,矿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自然资源部高度重视矿法修改工作,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意见》关于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净矿”出让、油气探采合一等相关规定,与《矿产资源法》修改思路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意见》的实施对矿法修改意义重大。全系统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认真做好《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为矿法修改奠定实践基础。同时,在实施《意见》的过程中,有一些问题可能还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探索,逐步形成更加符合新时代要求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注:作者系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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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做好大宗商品保供稳价工作,保持经济平稳运行。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受主要是国际传导等多重因素影响,部分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涨,一些品种价格连创新高。要高度重视大宗商品价格攀升带来的不利影响,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精准调控要求,针对市场变化,突出重点综合施策,保障大宗商品供给,遏制其价格不合理上涨,努力防止向居民消费价格传导。一要多措并举加强供需双向调节。落实提高部分钢铁产品出口关税、对生铁及废钢等实行零进口暂定税率、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等政策,促进增加国内市场供应。着力调结构,抑制高耗能项目。发挥我国煤炭资源丰富优势,督促重点煤炭企业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增产增供,增加风电、光伏、水电、核电等出力,做好迎峰度夏能源保障。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大宗商品进出口和储备调节,推进通关便利化,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保供稳价能力。二要加强市场监管。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加强期现货市场联动监管,适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排查异常交易和恶意炒作行为。依法严厉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散播虚假信息、哄抬价格特别是囤积居奇等行为并公开曝光。三要保持货币政策稳定性和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帮助市场主体尤其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对成本上升等生产经营困难。落实好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办理手续。实施好直达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普惠金融力度,落实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等政策,引导银行扩大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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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关于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点击查看全文)。在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事业单位改革进入关键时期,自然资源部作为地勘行业管理部门,专门就地勘行业高质量发展出台这样一个政策性、规范性、指导性都很强的文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出台这个文件到底具有怎样的意义?如何理解文件的内容?文件的亮点在哪里?带着这些问题,中国矿业报记者近日采访了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管理司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关于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简要过程及主要政策预期?       答:早在2018年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部就多次组织调研,了解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现状。2019-2020年,自然资源部调研组先后赴四川、山东、新疆、浙江等十余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地勘单位调研,梳理体制机制问题;同时,召开有色、冶金、核工业等中央管理地勘单位座谈会和西部十二个省份地勘局座谈会,交流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经验,讨论改革路径。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今年2月,《指导意见》征求了部机关司局和国家林草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意见,并予以修改完善。3月,自然资源部专题会议研究修改。4月,组织中国地质调查局再次研究完善后,形成报批稿。 出台这个指导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改革最新精神,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按照统筹地质勘查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对深化地勘行业改革,指导地勘单位立足主业、聚焦重点任务、提升能力和加强服务监管等方面提出要求,指明方向。进一步推动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支持地勘单位改革,加强服务监管,推动地勘行业更好发展。 这个指导意见与下一步拟出台的《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相互衔接,从内外两方面完善地勘行业管理,支持地勘行业改革,促进地勘行业高质量发展。       问:如何看待我国地质勘查行业的改革目标及当前进展?       答:199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就明确指出,要解决地质勘查队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责权不明、机制不活,队伍臃肿、力量分散,工作重复、效率不高的问题,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统一、协调、有序、高效的管理体制。 2006年1月20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就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变提出:要健全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体系,我们把它简称为“一个体制、两个体系”,这实际上是对建立“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统一、协调、有序、高效的管理体制”的具体描述。 从地勘行业政事分开来看,按照当初的顶层设计:中央保留一支承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任务的骨干力量,即组建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工作。省一级建立一支基础性、公益性地质队伍,即省级地质调查机构;划出信息中心、地质博物馆、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等事业单位。各省份保留地勘局、地质局或地质院等一支技术素质较高、精干的地质勘查队伍,以满足国家及区域经济发展对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将其余地质勘查单位逐步改组成市场化的地矿集团或公司。各工业部门即冶金、有色、轻工、化工、建材等部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改组为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应该说,2020年8月28日,随着由原武警黄金部队转制组建的中国地质调查局自然资源综合调查指挥中心在京挂牌,地勘行业政事分开的目标已经基本实现。 从地勘行业事企分开的情况看,截至目前,属地化管理地勘单位中,大多数省(区、市)属地化地勘单位的分类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而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包括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中化地质矿山总局等,在国资委的统一管理推动下,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和思路,有的整体已完成企业化改革,有的加快了改企的步伐。 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大致呈现出三种类型或模式:一是将地勘队伍整体定位为公益属性,确定地勘单位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明确其具体职能,少量单位转为企业;二是按地质勘查工作的公益属性与商业属性,实行事企分离,事业为公益一类或参公管理,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为一家或几家地矿公司或集团;三是以整体转企,成立一个集团或若干公司。 从健全、构建与建立“一个体制、两个体系”的进程来看,中央或国家层面公益性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地质工作体系及地质勘查体系已基本建立。相对而言,地方在健全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建立地质勘查体系方面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明显进展,但在构建地方地质工作体系方面,改革还相对滞后,离中央要求还有一些距离,这是当前地勘单位改革的短板和下一步工作的重点,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精神继续深入推进。       问:《指导意见》主要从四个方面,即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提升能力、高质量发展,加强监管与服务等,为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方向、遵循与指引,怎样理解这四者的关系?       答:这是根据地勘行业发展的现状与实际,就该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出的四条具体的指导意见。四者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深化改革,是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发展的内部引擎和原动力。从实践经验来看,这一改革必须因地制宜,全国没有固定和统一的模式,而且要坚持事企分开的方向,积极探索部门内和部门外的激励政策,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改革后核心团队不打乱,工作能力不降低。 抓住机遇,是新形势下地质勘查行业精准定位和自我审视的时代呼唤。新的时代要求地质勘查行业必须跳出传统单一模式的思维藩篱,地勘单位要按照功能定位,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保障能源资源安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等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提升能力,是总结和克服地勘行业以往发展的自身短板和瓶颈的内在要求。各省级主管部门要指导地勘单位不断加强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装备研发能力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加强监管与服务,是地勘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外在政策保障。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地质勘查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地质勘查活动注重推广典型经验,指导和支持地勘单位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问:《指导意见》刚一公布,在自然资源部门与地勘行业引起强烈反响。您认为这个指导意见对我国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哪些务实的具体要求?       答:这些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改革指导、业务引领、规范发展”三个方面。 改革指导方面:一是要积极稳妥推进事企分开改革,不立不破,先立后破,明确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为自然资源管理提供支撑的两类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二是要求自然资源系统要支持改革,在提供矿业权区块建议、参与勘查成果收益分配方面探索激励政策,支持地勘单位依法盘活土地,同时积极争取其他部门在人员安置、社会保障、国有资产、财税等方面政策支持。 业务引领方面:一是指导地勘单位抓住新发展机遇,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保障能源资源安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二是指导地勘单位不断加强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装备研发能力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 规范发展方面:要求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维护行业秩序。指导督促地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挥行业学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业务建设和信息交流。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努力,部省合力、各司其职,共同营造更有活力的政策环境,进一步推动地勘单位深化改革,从而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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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质勘查行业,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明确自然资源部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地质勘查行业发挥重要作用。为统筹推进地勘单位改革,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统筹地质勘查行业发展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深化改革,促进发展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按照省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把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作为重点工作事项,结合本地地质勘查工作需求和特点,把握改革契机,与其他部门协调谋划,切实深化地勘单位改革,促进发展。已经完成地勘单位改革的地方,坚持问题导向,推进相关改革措施落实;正在谋划改革的地方,坚持目标导向,积极参与设计推动。  (一)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事企分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总体要求,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地勘公益服务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支撑的需要,因地制宜,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制定和完善地勘单位改革方案,明晰功能定位,推进事企分开,合理确定事企队伍规模。要做好思想工作,凝聚人心,谋定而后动,不立不破、先立后破,妥善做好政策配套和业务接续,推动改革相关政策落实到位,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改革后核心团队不打乱,工作能力不降低。  (二)积极探索,多措并举,促进行业发展。地质资料信息、图书档案、博物展览、环境与地质灾害监测等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回归公益属性,突出主责主业,改善公益服务供给方式,创新提供方式,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公益性地质调查和自然资源调查核查,以及为监管执法等自然资源管理提供支撑保障的事业单位,要聚焦重大基础地质科学认识、自然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国土空间利用适宜性及风险评价、生态保护修复理论技术、自然灾害预防及监测预警、自然资源领域标准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厘清职责边界,不得以机关影响力参与或干预市场竞争;转企的地勘单位要向生态文明建设、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集中。各地在改革中要积极探索配套政策,不断完善多元化地质勘查投入机制,探索地勘单位提出矿业权出让区块建议、参与勘查成果收益分配、完善市场化收入分配等激励政策,支持地质勘查单位依法盘活土地,在人员安置、社会保障、资产管理、财税等方面争取支持政策,为地勘单位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抓住机遇,加快发展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协调、指导地勘单位抓住机遇,按照功能定位,在服务生态文明、保障能源资源安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积极服务生态文明建设。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统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发挥地质勘查专业优势,在加强传统地质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工作领域,开展自然资源综合调查、地表基质调查、水资源调查、农业地质调查、城市地质调查、生态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调查、重大工程地质安全调查评价、海洋地质和矿产资源调查等,为城乡建设、防灾减灾、改善人居环境、农业发展等服务。  (二)全力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充分挖掘国内资源潜力,重点围绕战略性矿产,加强能源资源基础地质工作。全面发挥各类主体作用,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大国内矿产勘查力度,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增强能源和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支持地质勘查单位“走出去”参与境外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三)扎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做好做实。各地要指导地勘单位聚焦“隐患在哪里”、“结构如何”、“灾害何时发生”等调查监测关键问题,加强地质灾害高发区1︰5万和人口密集区及其他重点地区1︰1万地质灾害调查。加强重大工程建设地质安全评价,不断改进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方法和设备,科学实施工程治理或避险移民搬迁,尽最大努力避免人员伤亡。  四、提升能力,高质量发展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地质勘查工作需求和目标,指导地勘单位不断加强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装备研发能力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一)加强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强地质科学基础研究,加快探索深地科学前沿,提升生态空间和地球深部结构认知,丰富地球系统科学理论。注重培养领军人物、拔尖人才和青年人才,完善人才梯队建设。营造良好科研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二)提升地质勘查科技创新能力。要围绕战略性矿产、深部找矿、地质灾害防治等关键领域,引导地勘单位与相关企业及研究单位合作,开展理论、方法、技术攻关,取得一批研究成果,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带动地勘行业整体能力升级。  (三)提升核心装备自主研发能力。针对我国勘查工作由浅及深、由单一向综合的发展趋势,大力提升核心装备自主研发能力,助力装备更新换代,提高勘查精度,提升多目标多手段的自然资源综合调查、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地质勘查装备水平。  (四)提升地质勘查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广泛应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建设部省联动的地质大数据平台,构建统一的自然资源综合监测体系,提高地质数据集成应用,推动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智能化发展。  五、加强监管与服务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和项目支持力度,注重推广典型经验,支持地勘单位发展。建立健全地质勘查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地质勘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地质勘查活动,指导地勘单位更好发展。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地质勘查管理政策,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在已有地勘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框架下,因地制宜制修订地方标准,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加强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规范检查程序,加强信用惩戒,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问题,为地勘行业发展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和发展空间,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指导督促地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加强服务指导。结合各地发展规划,不断扩大地质勘查工作服务领域和规模,指导地勘单位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落实好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政策,积极开展部门协调,为地勘单位发展争取支持,妥善处理改革中人员身份、资产管理、干部人才等重大问题。发挥行业学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业务建设和信息交流服务。 自然资源部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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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面沉降测量规范》等5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已通过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现予批准、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编号及名称如下:  DZ/T 0350-2020 地面沉降测量规范  DZ/T 0351-2020 野外地质工作后勤保障要求  DZ/T 0352-2020 城市地质调查数据内容与数据库结构  TD/T 1057-2020 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  TD/T 1058-2020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县级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自然资源部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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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共2次明确提及煤炭,在提到煤炭时说了什么内容?与能源发展相关的内容又有哪些?一起来看!       在回顾2019年和今年以来工作时提到: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取得新突破。       污染防治持续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生态环境总体改善。       迅速扩大医用物资生产,短时间内大幅增长,抓好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保障交通干线畅通和煤电油气供应。       在提出今年发展主要目标、部署下一阶段工作时提到:       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加大“六稳”工作力度,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确保完成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努力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       要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实现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       在提出依靠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新动能时提到:       提升国资国企改革成效。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基本完成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国企要聚焦主责主业,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提高核心竞争力。       在提出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时提到:       我国内需潜力大,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民生导向,使提振消费与扩大投资有效结合、相互促进。       加快落实区域发展战略。继续推动西部大开发、东北全面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东部率先发展。       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成效。突出依法、科学、精准治污。深化重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攻坚。       保障能源安全。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发展可再生能源,完善石油、天然气、电力产供销体系,提升能源储备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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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现就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继续推进油气(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竞争出让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探索以本附件所列的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确定的价格等作为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起始价,开展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试点,探索积累实践经验,稳步推进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价格评估、结果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确定。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意见,需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应先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需要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除外。       三、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依据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对属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的矿业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四、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五、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六、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  根据油气不同于非油气矿产的勘查开采技术特点,针对多年存在的问题,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制度。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进行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七、调整探矿权期限  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除外,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勘查除外)的25%,其中油气探矿权可扣减同一盆地的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同等面积。  本意见下发前已有的探矿权到期延续时,应当签订出让合同,证载面积视为首设面积,按上述规定执行。  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八、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为最大化降低社会认知和信息交易成本,按照“有没有”“有多少”“可采多少”的逻辑,将矿产勘查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将固体矿产简化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按地质可靠程度由低到高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  油气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地质储量两类,资源量不再分级,地质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分为预测地质储量、控制地质储量和探明地质储量三级。企业可根据技术能力确定技术可采储量,根据经营决策确定经济可采储量。  九、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  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提高行政效率。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业权人或压矿建设项目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审查,出具评审备案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十、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减轻矿业权人负担。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积极培育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市场服务体系,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需要。定期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现状调查,夯实资源本底数据。  十一、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本意见下发前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  本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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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解决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按照党的十九大“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政策激励,吸引各方投入,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制定本意见。       一、据实核定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据实调查矿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合法性。对已有因采矿塌陷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核实并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报自然资源部核定后,可以变更为其他类型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涉及耕地的据实统筹进行核减,其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进行调整补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耕地核减不免除造成塌陷责任人的法定应尽义务。       二、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引领       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历史遗留矿山和正在开采矿山的废弃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和开发潜力、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水资源平衡状况、地质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修复适宜性等,尊重土地权利人意见,结合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求,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宜留则留原则,合理确定矿区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化国土利用格局,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      三、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       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可由地方政府整体修复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以公开竞争方式分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并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合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作为国有农用地的,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双方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       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四、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       各地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发展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产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土地使用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       五、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       各地将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其中,正在开采的矿山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       六、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       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要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按“一矿一策”原则同步编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七、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方、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特别要确保矿山修复形成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质量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确保对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在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之前,不得调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加强对涉及废弃土石料处置项目的监管,防止各类违规违法问题的发生。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政策问题,及时向部报告。       本文件有效期5年。                                                                  自然资源部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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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规〔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解决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按照党的十九大“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政策激励,吸引各方投入,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制定本意见。  一、据实核定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据实调查矿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合法性。对已有因采矿塌陷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核实并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报自然资源部核定后,可以变更为其他类型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涉及耕地的据实统筹进行核减,其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进行调整补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耕地核减不免除造成塌陷责任人的法定应尽义务。  二、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引领  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历史遗留矿山和正在开采矿山的废弃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和开发潜力、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水资源平衡状况、地质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修复适宜性等,尊重土地权利人意见,结合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求,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宜留则留原则,合理确定矿区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化国土利用格局,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  三、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  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可由地方政府整体修复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以公开竞争方式分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并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合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作为国有农用地的,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双方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  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四、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  各地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发展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产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土地使用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  五、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  各地将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其中,正在开采的矿山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  六、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  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要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按“一矿一策”原则同步编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七、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方、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特别要确保矿山修复形成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质量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确保对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在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之前,不得调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加强对涉及废弃土石料处置项目的监管,防止各类违规违法问题的发生。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政策问题,及时向部报告。  本文件有效期5年。  自然资源部  2019年12月17日...